住处有隐患 雇员坠楼雇主要担责
□本报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郑炜 薛思林
核心提示:农民工徐某住在雇主提供的尚未完工的新建楼里,结果在上厕所时从没有扶手的楼梯处摔下致死。而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且在非工作时间,这时雇主需要对徐某作出赔偿吗?10月15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获悉,因雇主提供的居住场所无安全保障设施,雇主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农民工
住进施工楼摔伤致死
2006年10月27日,铁岭农民徐某来沈打工,到程某的施工队做力工,每日工资40元。该酒店装饰工程是由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分包给程某部分活。徐某及其他雇工被安置在尚未完工的楼里居住,各层楼梯尚未安装扶手,楼内也没有照明设施。
谁也没想到,徐某刚来四天就发生了意外。10月30日晚7时多,徐某酒后下楼上厕所,走到楼口不慎摔倒跌到地面,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徐某病重期间,其儿子多次找到程某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双方于2007年8月4日签订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工地施工人徐某在工地收工后吃完晚饭后摔伤之事,医疗费、就诊费由施工队负责人程某给徐某人民币5000元。以后有什么其他事情,由徐某自行承担。”
但徐某家属没想到,事隔4天徐某就去世了。徐某家属认为赔偿数额不足,于2007年1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程某和发包方装饰公司共同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
雇 主
雇员休息时间醉酒坠楼
程某辩称:自己已与徐某家属达成协议,徐某收到一次性补偿金5000元后已经表示不再要求赔偿,而事后又违背协议起诉。另外,徐某摔伤是在休息时间饮酒过量造成的,并非他的责任。故他不同意任何赔偿。
装饰公司则辩称:徐某是程某包工队的临时雇工,装饰公司只与程某有承包合同关系,与徐某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成为本案被告。另外,本案应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有雇主有责任或雇员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徐某是在非工作时间且酒后自己摔倒的,雇主没有赔偿责任。
法 院
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徐某系程某工程队的雇员,为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从事劳动,其生产、生活安置应有安全保障。徐某被安排在没有照明设备、没有楼梯扶手的楼里居住,居住环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对此被告负有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在下班后的休息时间里,因酒后失足摔倒受伤,对此个人也有责任,其经济损失亦应自行承担70%。法院判决程某赔偿徐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6万余元,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发包方应慎选承包人
皇姑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郑炜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沈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程某,对此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徐某家属与程某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虽然有效,但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被告应该再作赔偿。另外该协议签订时,徐某还活着,双方并未预见到他可能死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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