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检察官9个月努力换盗窃犯4天自由
亚心网讯(本网记者 周国兵)9月19日,当马某接过法官送达的刑期补正裁定时,激动地对轮台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民警说:“谢谢你们,为我争回了四天自由。
2007年12月,马某因犯盗窃罪被轮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今年,马某在轮台县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提出申诉,说他去年8月20日,被库尔勒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当晚就送到看守所羁押,8月25日被轮台县公安局提回,并依法刑事拘留。法院在判决时,刑期是从8月25日起算的,刑期被多计算了5天。
按照法律规定,马某在库尔勒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刑期。
接到申诉后,检察官认为马某的刑期计算可能有误。为慎重起见,检察官立即向院领导作了专门汇报,院领导明确指示要将此事彻底查清,并强调:“虽是短短的四天时间,但每一天的自由都非常珍贵!”
检察官立即调阅了马某一案的所有案卷材料,仔细核查发现:轮台县公安局侦查卷宗内并没有马某所说的曾被库尔勒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过的相关法律文书。要证实马某所说情况是否属实,只有到库尔勒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调查取证。
经过与库尔勒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联系协调后,检察官专门前往调查取证。在铁路公安处和看守所的配合下,终于查明,马某确实是于2007年8月20日被乘警抓获,并刑事拘留。8月21日至24日被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了4天,8月25日被县公安局提回并刑事拘留。
在检察官的努力下,轮台法院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此项建议并立即作出补正裁定,对马某的刑期计算重新进行了确定,终于使罪犯马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能够早四天得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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