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 通讯员 晓文)一男子趁人不备盗取一款手机,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送至法院审理。昨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所盗手机为假冒产品,价值仅430 元,并不构成犯罪。
据悉,汤某有盗窃前科,2008 年3 月5 日13 时许,他窜至江汉区航空路周黑鸭店内,趁人不备盗得朱某上衣口袋内的移动电话机一部,逃离时被当场抓获。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为三星“T518”移动电话机(直板),价值人民币1200 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赃物照片、估价鉴定等证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表明被盗移动电话为三星T518 直板机型,鉴定部门也依据实物进行了估价。但汤某当庭辩称,自己盗窃的移动电话机是三星T508 型,而非T518 型,而且物品价值仅几百元。
经调查发现,确定标称为ANYCALL T518 的被盗手机属假冒商品,价值仅430 元。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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