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继去年全球粮食价格快速攀升之后,国内粮价也有一定程度上涨,粮食价格问题为国内外普遍关注。虽然我国粮食连年丰收,但隐患依然存在,如粮食直接补贴尚没有合理的标准,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土地抛荒等问题,影响了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4次提价的实践证明适度提高粮价可以促进农业增产,粮农增收。目前,已有12个年头未提高最低收购价了,城乡差距进一步加大。如果每斤粮平均提高0.1元,粮农增收1000亿元,可直接惠及种粮农民。至于粮食加价对城镇少数低保人员的影响,政府可采用提高低保标准的办法加以解决。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广大农民的主要收入还是依靠种粮。适度提高粮价可以促进社会收入向农民和农村转移,进而拉动农村内需,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现针对如何制定和完善科学的粮食价格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建立价格浮动机制
粮食价格一头关系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头关系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如何使粮价保持相对合理的水平,统筹兼顾农民与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始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战略性问题。建议根据以下几种标准制定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进而形成粮食价格的浮动机制:一是生产成本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至少应足以弥补其生产成本,否则会“谷贱伤农”,挫伤种粮者的积极性。二是市场供求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应充分反映较长时期内粮食的供求关系,形成较长期的均衡价格,以引导农民的粮食生产活动。三是平均利润率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应保证从事粮食生产所获得的利润率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利润率相差不能太大。四是承受能力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以及由此决定的市场粮食销售价格应不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五是国际粮价标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在制定国内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时,应参考他国成功保护粮农利益和应对竞争的经验,有软有硬以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二、改进补贴方式,完善统筹协调的粮食安全政策
必须明确指出,粮食直补不是“普惠制”,更不是农村的“人头福利”,种粮直补的对象必须是实际耕种者。转包土地的种粮补贴应以转包后的承包人为发放对象。同时,可建立对种粮农民的化肥、柴油等农资的直接补贴制度,将资源性价格上涨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补贴给种粮农民。在欧盟的粮食政策中,国家为保护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干预价格。当市场价格降低到这个价格水平上时,政府就开始进行收购,使得市场价格不再继续下降。政府所购买下的粮食,委托普通的私人仓储公司或者农民合作组织代为储藏,政府支付相应的储藏保管费用。美国的作法是,在政府制定合理的粮食价格前提下,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政府就通过提供贷款进行收购或付给补贴的办法进行调控。当某种农产品的进口影响到农业调整计划执行时,政府可以对该农产品实行进口限额制度或按进口产品的价值征收50%的关税,目的是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早期为稳定粮价采用肥料换谷制度政策订立的保证价格是以稻米生产成本加上20%的利润为基础,以稳定粮农收入。
三、建立国家粮食供求状况与粮食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农资企业的扶持和管理
建议:一是建立国家粮食供求状况与粮食价格监测机制,不断完善价格监测与信息发布体系,切实发挥粮食价格在调节供求关系上的杠杆作用。二是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确保我国粮食库存消费比在30%左右(国际公认的底线是17—18%),指导粮油主产区合理配置粮油耕种面积,确保我国每年产粮食一万亿斤以上。三是建立和完善对大型粮食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加工、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化情况的信息监测制度,确保粮食供需平衡,降低粮食危机风险。四是切实加强对化肥市场销售价格的指导,加大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生产经营伪劣化肥,从严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过化肥出厂价上限销售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的行为。五是通过对农资生产企业减税、免税或财政补贴,切实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使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