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风涛: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势在必行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就行政程序的价值和作用、行政程序的创新以及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等问题发言。
第一,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的价值和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要注重完善实体法,也要注重完善程序法。
牢固树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理念,这不仅是由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所决定的,而且也符合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抓紧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过去一个时期在我们国家行政管理方面,曾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更多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往往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实践当中,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常以保密为由,拒绝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信息,缺乏信息公开的理念;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起门来,拍脑袋作出行政决定,缺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的观念;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争着处理与自己利害关系密切的一些行政事务,缺乏回避意识。现代行政管理领域纷繁复杂,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行政机关就很难实施行政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第二,充分肯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创新。《规定》在制度创新方面,我理解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严格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二是着力提高行政效能。三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四是扩大公众参与。五是加大行政公开的力度。六是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第三,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执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显得愈来愈加重要。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以贯彻落实《纲要》为主线,着力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实体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目前,我们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在主要是通过单行立法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大多规定听证、告知、回避、送达、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在目前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没有出来之前,应当支持鼓励各地方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探索,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积累经验。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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