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受贿 王效金获判无期徒刑
本报记者 王思璟 上海报道
原安徽古井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总裁王效金受贿案,在10月16日上午10点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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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中院,王效金受贿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听完宣判后王效金说,会考虑是否上诉。”宿州中院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王效金,案发前担任亳州市政协副主席、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共安徽省党代会代表;历任亳州市(县级)副市长、阜阳行署专员助理、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亳州市(县级)市委副书记、亳州市市委常委。
此案,最后由安徽省检察院侦查终结,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起诉书显示,1991年10月至2007年3月,王效金在担任亳县古井酒厂厂长、亳州古井酒厂厂长、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宗义、潘学清、张勋贤、陈伟东等人在原材料采购、广告承揽、合股经营、企业收购等方面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收受其贿赂。
王效金被控受贿20项,共计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6942万元、港币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一审开庭时,包括“口头承诺受贿如何定性”等四个问题,一度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与起诉时相比,判决书对王效金的“牟利领域”增加了两项:指出他还在资金拆借、企业经营上给予行贿人便利。前者恰对应了古井贡的委托理财巨亏一事。
一审开庭引起双方激辩(详见本报7月25日《王效金案一审现场:受贿金额成焦点》)的争议焦点——“王效金口头承诺收受李宗义‘提成款’美元55.1942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则被从严处理。
该项的金额,约占全部指控总额的一半。法院认为,李宗义对王效金并不仅仅是一种虚假承诺,后者随时都可兑现此笔“好处费”,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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