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0月16日讯(记者 李珍) 2007年5月15日,本市一家练歌房的老板费某在李沧区一家饭店外遭人枪杀,同年12月12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犯陈某死刑,陈某表示要上诉。今年10月16日,记者获悉,省高院二审后对陈某的上诉请求给予驳回,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2007年5月15日晚9时许,在李沧区黑龙江路(原308国道)633号附近一饭店外,本市一家练歌房的老板费某被人枪杀身亡。嫌犯陈某等4人落网后交代,案发当晚,他们受某娱乐场所老板陈某指使,跟踪费某并将其枪杀。随后,几个人开车逃离现场,并与在四方区一酒店附近接应的张某会合。作案后,陈某将作案枪支交给赵某藏匿,后被查获。
2007年11月,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2月12日进行宣判。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张某和王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外,法院还判令陈某、张某和王某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宣判后,陈某坚称自己是受人指使,不是故意杀人,当庭表示要上诉,陈某的3名同伙则表示,要考虑考虑。随后,陈某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请求,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6日,记者获悉,本案中,参与杀害费某的两名嫌疑人案发后一直在逃,日前经过公安机关全力追捕,两名在逃犯已经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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