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0月17日电 (记者谢方芳)为规范供热价格行为,陕西省西安市物价局日前就加强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小区自备锅炉供热过程中室内温度低于16摄氏度应降低供热价格。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小区自备锅炉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各供热单位要落实供热价格公示、热费收支情况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摄氏度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该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用热人退费。
由于近年来煤、气、水、电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客观上对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稳定带来一定压力,出现了部分供热单位趁机乱加价的现象。去年西安市开始对热交换站价格进行有效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仍然处于放任状态,成为热价监管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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