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张海燕)正在召开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拟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的有关内容,明确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关于组织制度的相关完善包括:一是总结各地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的经验,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增写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的内容。
二是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作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删除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的内容。同时明确了“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的职责。
三是为正确处理好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妇联组织的关系,有利于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第十四条增写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增写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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