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凤铝铝业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广东凤铝)还能走多远?
自从身为今年的NBL联赛冠军,而被中国篮协“挡”在CBA联赛大门之外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变得愈发难以回答。
由于质疑CBA联赛委员会及其上属单位中国篮协的种种做法,广东凤铝已向国家体育总局递交了“行使监督权,纠正中国篮协的错误做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广东凤铝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计划向法院状告中国篮协。
但面对中国篮协,却有一系列疑问横在广东凤铝面前:这将是一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国篮协属于行政机关还是民事主体?过去关于中国足协的诉讼均未成功,与此类似,法院是否会立案?倘若法院不予受理,广东凤铝又要通过什么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10月16日,北京大学公正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了“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法地位及法律规制”研讨会,与会行政法专家和民法专家对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地位、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广东凤铝事件和武汉光谷退出中超联赛事件已经分别成为中国篮坛和足坛的标志性事件。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已经带动了人们对于体育运动组织的重新定位以及有关法律规制、司法救济的再次思考。
冠军没能升级 提到广东凤铝,就总有球迷发出惋惜的声音。
在广东凤铝冲击CBA之前,就有球迷在网上发帖期待“粤式三国”(广东宏远、东莞新世纪、广东凤铝)的到来,广东凤铝在今年一举拿到NBL头名并且一只脚已经踏进CBA联赛的情况下,却遭到了“拒绝”,俱乐部以及球迷的希望瞬间破灭。
广东凤铝是中国篮协批准于2006年11月在佛山挂牌成立的职业球队,投资人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每年投入2000多万元。2007年,广东凤铝开始征战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以下简称NBL联赛)。
今年,广东凤铝一举夺得了NBL联赛冠军。虽然夺得了NBL联赛冠军,但毕竟NBL不是全国水平最高的联赛,广东凤铝还有更大的目标。“为CBA为凤铝拼搏!”这句醒目的巨幅口号挂在其训练场馆的显要位置。可以说,广东凤铝自成立以来,目标就直指中国篮协承办的全国最高水平的篮球联赛———CBA联赛。
2008年8月5日,根据中国篮协颁布的《2005-2008赛季CBA联赛俱乐部准入办法》和《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办法》的规定,2008年NBL联赛冠军广东凤铝、亚军天津、季军青岛获得准入评估资格,广东凤铝也通过了CBA联赛准入评估小组的验收。
9月4日,中国篮协召开了CBA联赛委员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了CBA的参赛队伍,之前呼声最高的NBL冠军广东凤铝却意外落选。
广东凤铝随即与CBA联赛委员会进行了交涉,认为“投票表决”参赛资格的做法没有根据,并对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广东凤铝事件也迅速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为什么NBL联赛冠军球队会落选,各方面猜疑的声音越来越多。
针对质疑,9月8日,CBA联赛委员会也很快有了回应,其对媒体公开表示,此次投票表决符合准入规定办法,确定球队考虑了“俱乐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联赛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中包括“地域分布平衡原则”,投票结果反映了联赛委员会成员的集体意志,代表了联赛的整体利益。
10月6日,广东凤铝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申请,请求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纠正中国篮协的错误做法及其错误决定。广东凤铝代理人陈晓朝律师对本报记者说:“如果国家体育总局依然不能纠正中国篮协的错误,我们就会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
“民主决策”遭质疑 事件中,广东凤铝觉得最冤的是自己按照中国篮协的规定,投入巨额资金,历经两年的辛苦培育,却在今年被中国篮协以“民主决策”方式拒之门外。
广东凤铝的代理律师认为,在中国篮协公布的两个《准入办法》中,并没有民主表决程序,也找不到“两个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其“地域分布平衡原则”的根据,“属于后定规则并追溯既往,这种做法显然有违现代民主制度”。
在中国篮协批准广东凤铝在广东佛山成立时,广东已经有了广东宏远和东莞新世纪两支球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指出,当时中国篮协并没有说明“地域分布平衡原则”,现在又突然提出了这个原则,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当时的契约”,值得探讨。
面对广东凤铝的质疑,CBA联赛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凤铝表示对加入CBA联赛的程序(包括准入办法及联赛委员会表决等程序)“不知情”是不符合事实的,而其“不接受”联赛委员会决议的做法,更是违反了有关的基本承诺。
另外,广东凤铝的律师李江也从程序上分析认为中国篮协的决定并不合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在2001年公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两个“三分之二规则”,“中国篮协9月4日的"民主表决"是在参会人员不足2/3的情况下召开的,获准进入CBA联赛的天津荣钢俱乐部也是在没有得到与会人员2/3的情况下通过的。所以,从程序本身看,这是一个无效的表决”。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刘莘认为,“投票表决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程序”,因为事先没有声明,并且“投票表决制度”在其两个《准入办法》中都没有规定,投票表决的规定事项也没有包含CBA队伍的选择,所以CBA联赛的准入不能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
篮协身份难辨 在中国足协频繁成为诉讼主角后,中国篮协也可能第一次被会员诉至法庭,但类比中国足协的涉诉经历,广东凤铝能否打开诉讼大门,法院能否立案成为了关键。
2002年,由于“假球”风波,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以及教练员、球员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足协,但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又分别有两起球迷诉中国足协的事件,结果两次民事诉讼请求都被法院驳回。
这些案例为法学界带来了思考:中国足协、篮协应该属于社会团体,还是政府授权的行政组织,或是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篮协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抑或是具有相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这些问题可能在广东凤铝的诉讼道路上迎刃而解,如同高校的法律地位引起的争辩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之中逐渐明晰一样,司法大门或许在一个个案例的推动中敞开。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学会执行副会长姜明安分析认为,中国篮协有两重身份:一个是社会公权力组织;另一个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而中国篮协的行为也要根据其身份进行分类,制定联赛规则是典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性质的行为,但是准入以及处罚等性质,则是行政授权的行为。
即便是社会团体行为实行自治原则,也要遵守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要遵守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接受监督、听取申辩等基本原则。
学者支持提起行政诉讼 回顾广东凤铝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冯军认为,之所以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第一是因为NBL联赛的第一名却能依常理晋升、得到CBA的参赛资格,这与常人的公平观不符,而且“投票表决规则”以及“地域平衡原则”在之前的准入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第二是因为篮球运动具有公众性,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情感,在程序上更应该公示、透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同样指出,篮球运动不只是中国篮协的事情或者那几家俱乐部的事情,而是直接涉及到了包括球迷在内的公众,因此,就不能把中国篮协的管理简单的看作是篮协与俱乐部的关系问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学者普遍支持广东凤铝向中国篮协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之前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民事诉讼遭法院驳回,中国足协认为其与俱乐部会员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一点已经被法院默认,所以现在我们主张的是寻求行政方面的司法救济”。李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