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桂林讯 (记者黄启超 通讯员黄启兴)桂林的张某等两名治安巡防队员邀朋友一同驾警车巡逻,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受害人肖某强行带回办公室,并将他打成重伤。10月13日,张某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5月24日晚11时,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榕城中队队员张某等两人,自行驾巡逻车上街巡逻。途中,张某还邀请朋友刘某上车一同巡逻。当巡至湖光路时,张某等人将肖某拦住,并在他身上搜出了一根长41厘米的胶棒,于是,他们强行将肖某带回办公室。
此后,张某等人未按规定向值班民警和领导报告,也没办理任何传唤、留置等合法手续,就用手铐将肖某铐在办公室墙壁的铁环上,逼问对方。肖某不答话,张某等人立即对肖某实施殴打。直到次日凌晨5时许,张某才打电话向主管的民警报告带回了肖某。
同年5月24日下午1时许,肖某出现不良反应后被民警送至桂林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及法医鉴定,肖某属闭合性胸部外伤、心脏挫伤及全身多处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后来,张某等人先后被警方逮捕,他们对伤害肖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赔偿肖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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