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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子生妒忌同学成绩将其砍伤 潜逃9年自首(图)

疑犯程明9年前杀人时使用的2把凶器仍血迹斑斑
疑犯程明9年前杀人时使用的2把凶器仍血迹斑斑

  杀人前写下绝命书

  两把凶器印有斑斑血迹

  “我快接近崩溃了,心里压力像一座大山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想自杀。”据程明说,在案发前,他曾连续7天7夜睡不着觉,整天精神恍惚,悲观厌世,他不想活了。程明说,他想在死前除掉自己的“仇人”——王安,让王安给自己陪葬。

  12月17日下午放学后,程明偷偷去市场花了6元钱购买了两把刀,按照他的计划,用大菜刀割脖子自杀,自杀不成再用小水果刀剖腹自杀。

据了解,程明平时在家里连杀鸡都不敢动手。虽事隔已长达9年,记者在警方提供的案发时的两把凶器上,仍能看到斑斑的血迹。

  当天傍晚回宿舍后,程明写下两封遗书。据警方从现场搜到的证物,在程明所写的名为“绝命书”的遗书里,他交代了其自杀和杀人的具体原因,另一封是写给父母的信。据警方介绍,当时程明所写的遗书,话语之间透露了他认为王安平时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了他巨大的压力,还不时的奚落和嘲讽他,而他不管再如何努力都赶不上王安的那种强烈的挫败感和愤怒感,所以他对王安产生了憎恨,觉得自己活得很没面子,活得没意思,才走上绝路。

  菜刀深夜砍向下铺同学

  自杀未遂从医院外逃

  据了解,程明和王安住在同一寝室的上下铺,当时寝室内住有5名学生。199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在同学已进入梦乡之时,程明摸出事先准备的2把刀,悄悄爬下床,站在王安的床前,他挥起菜刀一刀砍向王安的脖子。这时,睡梦中的王安被脖子上一阵刺痛惊醒,他伸手一摸自己的脖子感觉湿漉漉的,看到自己床前一个黑影将一个白亮的东西挥向自己,他出于本能伸手去挡,由于屋内灯光昏暗,已陷入疯狂的程明又向王安的耳朵、胳膊上砍数刀,顿时王安的脖子血流如注,由于声带受损发不出声音王安无法呼救。以为王安已死亡,程明便用菜刀割自己的脖子、再用小刀捅自己腹部自杀,之后程明倒在地上陷入昏迷。

  同寝室的同学被惊醒,开灯一看,发现程明和王安都倒在血泊中。被惊吓到的同学立即通知老师,事后学校拨打110和120报警,凌晨4时许,警方将受伤的两人送往屯昌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抢救二人都脱离了生命危险。“清醒后,我知道我杀人了,心里很害怕就逃跑了。”5天后,被公安机关监守治疗的程明趁警方不备逃跑,后又潜逃出岛。

  据了解,案发后,受害人王安怎么也想不通,程明为什么会对他如此凶残,因为两人从来没有发生过矛盾。程明作案时只有17岁,程明一案令整个屯昌中学震惊。

  9年亡命天涯居无定所

  厌倦东躲西藏投案自首

  据了解,9年里,屯昌县警方在组织多方追捕的同时,办案民警多次上门给程明家属做思想工作,动员其家属规劝程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0年6月16日,程明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并被列入全国网上追逃名单。

  程明交代说,杀人后他一直很后悔自己当时冲动之下所犯的罪行。在逃离海南后,他曾去过广东东莞等地。前几年里由于害怕被抓,他被迫断绝跟家里人的联系。直到1年前左右,他才和父母取得联系。令他感到欣慰的是,他得知受害者王安现在生活得很好,大学毕业后并被分配到县里一所中学教书。

  9年漫长的潜逃期间,程明四处躲藏,寝食难安,隐姓埋名在广东等地打工,并在打工时结识了女友,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无身份证办理结婚手续,只好将实情告知女友。程明的女友和父母家人都做他的思想工作,劝他投案自首。程明说,他已厌倦了这种东躲西藏的日子,现在宁愿回来接受法律的制裁。

  10月18日上午,程明坐车从外地回到屯昌,到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我现在很后悔,听说我的几个同学都大学毕业了,凭我的成绩完全可以考上大学,可现在成了阶下囚,可当时自己怎么也想不通,是太自我害了我。”程明这样对记者说。

  记者采访手记

  分析程明的案例之余,让我们想起曾震惊一时的“马加爵杀人案”。马加爵仅仅因为同宿舍的男生嘲笑其给女孩子写情书被拒绝一事,而动起了杀人的念头,事后有很多犯罪心理学专家曾分析,认为马加爵是典型的情绪型犯罪。

  心理学上研究,“情绪型犯罪”总是与“冲动”相连。很多时候就是因为犯罪人受了挫折而产生情绪。有的人挫折耐受力很差,经不起挫折,他个人的需求哪怕只损害了一点,他也受不了。遂产生了报复社会或谁让他受到挫折就攻击谁的行为。

  总之,情绪型犯罪是一种呈现出强烈的情绪因素、由消极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据了解,这种类型犯罪主体青少年较多。因为青少年情绪易激动,思维比较偏激,控制能力比较差。他们面对挫折时感到自我所受压力很大,挫折感要比成年人大。

  程明因妒生恨导致的极端行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年龄因素。由于青少年在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喜欢争强好胜,而且克制力差。二是心理因素。某些青少年由于自幼受父母宠爱甚至溺爱,养成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的极端自私的性格,任其自我意识膨胀,其结果必然是一旦欲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者自尊受到伤害,就诉诸暴力。三是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约束力重视不够。使得他们遇事只凭自己一时感情冲动,泄之而后快,而很少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自身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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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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