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近民法院:重塑亲民精神
李玉林
近民法院,也称“亲民法院”、“平民法院”、“便民法院”或“和平法院”等。它是根据2002年9月9日第2002一1138号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法国近民司法改革的结果,其目的是让法国民众更易接近司法,即对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由非职业的近民法官进行简易快捷的审查处理。
传承平和司法理念
自从1958年古老的“平和司法制度”被废除后,法国政府就着力于重塑这一古老司法制度的近民精神。近民司法的目的就是传承“平和司法”制度的近民理念,使司法审判不再那么严肃,从距离上或心理上更易于全体民众接近。
实际上,近民法院设立最现实的直接原因是,希拉克2002年竞选总统施政纲领之一的具体化,当时的规划是让所有公民可以接近每项决定的核心。而近民司法正是法国政府为贯彻这种理念所采取的初步措施之一。早在1995年,被选为总统的希拉克,在一篇关于“公共安全一般政策”的讲演中,提到法律方案方面的改革。1997年1月,希拉克再次重申他想进行司法改革的意图。其后又经历了几年的讨论和酝酿,2002年夏天,法国政府终于将该项改革的第一部分交国民议会审议。2002年9月9日经议会批准,关于创设近民法院的法律正式公布。其后,又通过多项法律条文进一步对近民司法进行规范性立法。通过一些法律和法令,确立了近民司法的法官任命制度、组织制度及近民法院的职能范围等。
从市民中选近民法官
近民法院同小审法院一样,采用法官独任审判。即法官一旦被任命,便与职业司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了某些方面(例如,没有升任和惩戒制度),他们的法律地位与职业法官无异。只是在某些特殊职权方面,他们与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的职业法官还是有所不同。
(一)近民法官的选任。近民法官最典型的特点是,他们不是从职业司法官队伍中遴选,而是从所谓具有市民社会身份的公民中选拔。被选举人的资格范围是:1.司法体系或行政司法体系中已离任的老法官;2.年龄35岁以上,具有一定司法能力或其工作经验使其有能力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人;3.在司法领域从事服务工作的年长的公务员;4.已履行司法调解职能五年以上的司法调解员。但是年龄75岁以上的不得作为候选人,也不能继续留任供职。这些候选人直接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的形式任命为近民法官,任命后他们需要在国家司法官学校进行短期的培训,但是每一位候选人都事先要经过最高司法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任职期限。近民司法官任职年限为7年,在此期间内是不可被罢免和调动的,除非他们本人同意,但是他们行使职权的前提是年龄不得超过75岁。近民法官大致一周只开一两次庭,他们在办理案件期间会得到一定补偿。他们由工作所在地的小审法院负有行政职权的法官负责管理。
(三)司法职权的行使。近民法院所遵守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小审法院正在执行的相关制度是一致的。与小审法院一样,近民法院的法官也是采用独任审判制度。近民法院没有独立的书记员,书记员是由小审法院提供安排的;近民法官的办公和庭审地点均在小审法院进行。法律没有禁止近民法官同时进行他们个人的从业活动,如律师和公证员除在部分时间内行使近民法官的职权外,他们可继续从事本人的业务工作。
管辖范围复杂
近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与初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基本上是相一致的,每个近民法院大致管辖范围是5至10县区(有的可能更多一些),但随着近民司法改革进展,近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也呈现出复杂化。为了弥补地域管辖给诉讼当事人带来的不便,近民法官可以在任何适当的地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这一理念被充分地运用到实际审判中去,许多案件的庭审就是在公共集市中进行的。
近民法院设立之初,仅受理诉讼标的额为1500欧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2002年9月9日第2002一1138号法律),其功能是小审法院的补充。到2005年1月,它所审理案件的数量是小审法院的5%至8%。目前,根据2005年1月26日法律规定,它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不超过4000欧元的小额民事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同时,它还有权审理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近民司法改革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多方支持,但同时也引起了许多尖锐的批评。
支持者认为,将不太重要的诉讼案件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使司法审判不再令人敬而远之,而且审判效率提高了。
但反对者认为,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所采用的近民司法,实际上是重新设置规则与小审法院相同的司法审判。有些法学家认为这种司法改革实际上已经偏离了一个理念,无论是将哪一种司法职权分离出来,历来都面临十分严峻的风险,它不应让改革给人们带来过多的担忧。解决这一问题毋庸置疑的办法,仅仅是重新考虑小审法院的功能和审判能力:一是要增加足够的审判人员;二是对小标的诉讼案件进行简易程序的特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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