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民警不施救反拿石头砸
3名建筑工酒后驾车肇事并寻衅滋事被判刑 赔偿受害人5万多元
本报10月20日讯(记者 刘建) 酒后开面包车撞倒了过路民警,不施救反殴打民警,还搬起了石头朝民警头上砸,开车逃跑过程中又撞翻一辆卖菜的三轮车,遭到阻拦后又殴打对方,3名肇事者很快就被警方抓获。
来自即墨的刘某和同村刘某某以及来自济宁的赵某都是建筑工人,2007年12月22日20时许,3人干完活后在一起喝酒,都喝得有些多,刘某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拉着醉酒的刘某某、赵某行至李沧区湘潭路农贸市场附近,将路过的一名民警撞倒在地,3人不但没有施救,反而寻衅滋事,刘某下车后对民警进行殴打,刘某某也下车参与殴打,而赵某将民警抱住,刘某某趁机从路边花坛内搬起一块石头砸民警的头部,刘某又将扔在地上的石头搬起砸民警的头部,致民警受伤,3人随后驾车逃跑。
在逃跑中,3人的面包车又将一辆三轮车撞翻,三轮车驾驶员张某被撞晕,3人下车后企图逃跑,张某之母抓住其中一个不放,刘某见状,持卖菜筐子对张某之母的头部进行击打。周围路过市民增多,最终刘某等3人先后被民警抓获,3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受伤的民警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2007年12月,李沧公安分局出具法医鉴定书,受伤民警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外伤性骨膜穿孔,其损伤属轻伤。经协商,李沧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受伤民警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综合评定为轻伤。
受伤民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3人赔偿各项损失5万多元,其中刘某已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刘某某也已赔偿6000元。李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3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两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并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已经赔偿的要进行扣除。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某引发了纠纷,首先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刘某某也积极参加了对被害人的殴打,二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3人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李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人都犯寻衅滋事罪,其中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外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人先后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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