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山东省茌平县菜屯镇的贾新超和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8年5月,当二人兴冲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扫兴而归:贾新超的户籍已经被公安机关注销,无法登记结婚。
自此,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浮出水面。
最终,贾新超和“贾新超”走向公堂。
日前,法院对这起冒名顶替长达12年的案件作出判决:“贾新超”停止对贾新超姓名权的侵害。
冒名顶替上大学 贾新超:“当初他顶替我上大学,我不知情。”
张保生:“我顶替他上大学,是两家的交易。”
这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
贾新超是菜屯镇张贾村村民,“贾新超”原名张保生,原籍也是茌平县,现为山东省聊城市外贸局职工。在茌平县第二中学就读期间,二人是同班同学。
张保生有自己的名字,怎么又叫了“贾新超”呢?
贾新超告诉记者,1996年,他考入山东省经济学院,却因身体有伤等原因,不得不放弃入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保生冒名顶替我上了大学,而且使用我的姓名参加工作。12年了,他一直在使用我的姓名。”
贾新超认为,正是张保生的冒名顶替造成自己的户籍被公安机关注销,不能登记结婚,“我起诉他,没有别的目的,就是请求法院判令张保生停止使用我的姓名,这样才能恢复我的户籍”。
而在张保生那里,却是另外一种说法:“我顶替他到山东省经济学院上大学,他和他家人都知道。上大学需要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村委会还要出具有关证明,如果他不知情,我怎么可能得到这些证件,怎么能顺利入学?”张保生说,因为顶替贾新超上大学,两家进行了一笔“交易”。贾新超第二年复读时,张家为贾支付了部分复读费用,算是补偿。
在张保生看来,贾新超的户籍丢失是由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己无关。“贾新超第二年再次参加高考,考入聊城大学读书,户籍也迁入聊城大学所在地派出所,这说明贾新超当时尚有户籍,“贾新超的户籍并非因为我顶替他上大学而被注销”。法庭上,张保生还透露了一个“秘密”:“贾新超大学毕业后将人事关系卖给他人,他的户籍才没有了。”
法院判决“归还姓名” 尽管双方的一些说法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法庭认可,但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却无可辩驳。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张保生没有被大学录取,便假冒贾新超之名,用贾新超的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以贾新超的名义,迁移贾新超的户籍到山东省经济学院上学,但贾新超的户籍并未被注销。1998年,张保生毕业分配到聊城市外贸局工作,一直使用“贾新超”的姓名。贾新超复读一年后考入聊城大学就读,户籍也迁至学校所在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大学派出所。大学毕业后,贾新超将学校签发的户籍迁移证明丢失,从而无法将户籍从派出所内迁出,后来便外出打工。2003年3月,在当地人口普查时,贾新超以“原城镇户籍迁移证明信遗失”为由在老家补登了一农业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
贾新超的户籍“失而复得”,从这来看,张保生冒名“贾新超”,似乎并没有给贾新超生活上带来不便。然而,冒名顶替终究还是埋下了隐患。2005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两个“贾新超”,而且户籍姓名、出生年月日、原户籍地址、迁出地址相同,以此为由将贾新超补登的农业户籍注销,以致贾新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遇到麻烦。
据办案法官介绍,参照当时大学新生报到须持有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且需迁移户籍等规定,贾新超称张保生假冒自己姓名上大学之事“不知情”,法院认为这一说法不成立。张保生称贾新超将户籍在大学毕业后“卖掉”而失去户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没有第三个相同年龄的“贾新超”,这一辩解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但张保生冒名顶替贾新超上大学这一事实,却无可辩驳。法院认为,虽然贾新超将迁移证明丢失,丧失了自己的非农业户籍,但后来补登了一个农业户口作为补救措施,如果张保生不用贾新超的姓名上大学、大学毕业后不用贾新超的姓名参加工作,则不会出现两个身份一致的“贾新超”,而公安机关将贾新超户籍注销的主要原因正基于此。因此,张保生用贾新超的姓名上大学、参加工作,侵犯了贾新超的姓名权,这一侵权行为导致贾新超失去户籍,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张保生对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张保生停止对贾新超姓名权的侵害。
据悉,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一路绿灯的背后 法官认为:“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参加工作长达12年之久,背后很可能存在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承办该案的法官对记者详解了这一案件,指出冒名顶替上大学隐藏着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他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保生冒名顶替上大学,贾新超是否知情。尽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保生一直辩称,他的冒用行为贾新超是知情的,并且向其支付了一定的“补偿费”,似乎是“等价交换”、合情合理的事。殊不知,无论贾新超是否“知情”,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变相剥夺了其他考生接受大学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校招生秩序。”
12年来,张保生一直使用“贾新超”之名,对贾新超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民事权利长期造成侵害。令人深思的是,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参加工作长达12年之久,竟然能够“一路绿灯”。除了当事人的原因之外,高校新生入学审查把关不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不规范,无疑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背后很可能存在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法官说。
“尽管判决已经生效,两位当事人要想变更为原始姓名,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法官忧虑地说,因为在实践中涉及很多问题,比如人事、户口、社会管理等许多方面,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
-记者观察 谁是受害者? 李曙明
冒名顶替上大学 事件中,同样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最为有名。本案和齐玉苓案的区别在于:齐玉苓案中,直到事发,对于被冒名顶替的事实,齐玉苓一无所知;而本案中,按照法院的认定,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因为这样的区别,两起案件的“受害者”是不一样的。齐玉苓案中,作为被冒名顶替者,齐玉苓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一辈子命运因此改
变,她无疑是受害者;而本案中,冒名顶替者得到上大学的机会,被冒名顶替者得到一定补偿,二人在交易中各取所需,都是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那么,在本案中,谁是受害者?
如果当年贾新超不入学,空出招生名额的学校,可能补录学生,那么,一定有那么一个学生(不会是张保生)有了上大学的机会。然而,因为张保生的冒名顶替,这个学生没有了机会———他是受害者。
学校也可能不补录,贾新超的名额就此废掉。此时,招生环节没有直接受害者,但受害者也还是有。设想,如果张保生不冒名
顶替得到大学文凭,他会有到聊城外贸局工作的机会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他的冒名顶替就让另外一个人失去到那里工作的机会,他就是冒名顶替事件的受害者———尽管我们不能确定这个人是谁,但这个人一定是存在的。
这么分析,似乎矫情了。我只是想说明,这一冒名顶替事件,不仅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如果说因为具体受害者不明确,让贾新超二人对他们补偿不可能,那么,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追究二人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就是实现公正所必须。
-专家点评 违法转让无效 直到今天,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仍在不断发生。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信息多达万余条,甚至有人在网上明码标价转让大学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几乎每年的高校入学中都有这样的新闻,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前途和命运,直接关系到教育公平公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值得警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博士认为,冒名顶替深层次问题是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学校以达到个人目的,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坏公平竞争。对冒名顶替者而言,他不是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被大学录取,而是通过受让被录取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户口等进入高校,这对其他莘莘学子是极不公平的。二是严重破坏了国家高考的公信力。高考是国家通过考试形式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冒名顶替却让一些“不合格”学生蒙混过关,使高考的公信力遭到亵渎。三是暴露出户籍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中存在漏洞,相关机构对当事人身份审查不严,以至于年年都有人冒名顶替上大学。
“说白了,就是倒打一耙。就本案而言,当初转让给别人,现在又反过来主张自己的权益,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刘教授指出,受让和转让双方都是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无效,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损失承担,不存在保护谁的问题。
如何防止冒名顶替现象?刘教授认为,骗局早晚都会被识破,真相终究要大白天下,提醒考生和家长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不要通过欺骗的手段来获取入学资格。另外,作为监管者,公安机关、人力资源部门、教育部门等行政监督管理者要加强监督,及时将弄虚作假者清除出去。
“光有自律和监督手段还远远不够,关键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刘教授指出,之所以大量出现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与我们的户籍、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分不开,“因为这些管理制度不透明,有必要建立一条透明、高效的管理制度”。他建议,可以在身份证上大做文章,每个人建立一张身份信用卡,包括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上学信息、工作信息等多种信息纳入其中。有关部门在审查时,一查便知,杜绝冒名顶替事件的发生。当然,信用卡中有很多个人隐私,为避免隐私泄露,学校招生、单位招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配合,这是一套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建立。(党小学卢金增 刘景生李曙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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