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北京股民任女士超时申购基金未果,状告证券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任女士介绍,她在2007年1月4日到证券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并于当日下午3时零3分委托证券公司申购大成基金3万元。
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联网的计算机上操作后,告知任女士已申购成功。任女士在证券公司打印了《开放式投资基金申购受理凭证》,其购买基金的资金也于同日被划走。
2007年6月5日,任女士到证券公司要求赎回基金,证券公司告诉她基金申购并没有成功。任女士认为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她委托的代理基金交易责任,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她提供代理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或其他告知文件;同时,她购买基金的资金长期在证券公司处,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其委托的资金转账责任。所以任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157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均是最晚至下午3时,证券机构的交易时间只能在交易所交易时间之内,即不能晚于下午3时,超出交易时间的委托均为无效委托。在本案中,任女士进行基金申购的委托时间是2007年1月4日下午3时零3分,超出了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因此任女士的委托属于无效委托,这是任女士未能成功申购基金的原因。
同时,申购基金未能成功后,资金已经退回到任女士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并没有义务将这笔资金从任女士的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其工行账户。而任女士掌握着证券资金账户的密码,也就实际控制着资金。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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