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海花)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积极性,省建设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9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
通知规定: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我省境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省级文明工地现场会观摩工地、省优质工程“长安杯”、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获奖项目经理,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性加分奖励。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经理可在招投标时加2分;获得“长安杯”和省级文明工地现场会“观摩工地”的项目经理可在招投标时加3分;获得“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可在招投标时加5分。“市级文明工地”和“市级优质工程”是否实行加分激励机制由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获得“鲁班奖”、“长安杯”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工程建安造价的3%、2%予以创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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