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3日 《柬埔寨和平协定》签署
1991年10月23日,全面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协定在巴黎签署。参加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的18个国家的外长,柬埔寨4方代表在和平协定上签了字。
《柬埔寨和平协定》包括4个文件,即:《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和《最后文件》。这些文件各有英、中、法、俄、柬5种文本。
4个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该协定规定,从它生效之日起至举行自由公正大选为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最高委员会是柬埔寨唯一合法的机构和权力来源,在整个过渡时期体现柬埔寨的国家主权、独立和统一;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对外代表柬埔寨,占据柬埔寨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的席位。
根据协定,联合国在过渡时期有很大的权力。联合国权力机构控制柬埔寨的外交、国防、财政、公安和宣传等部门。
协定规定最后裁决权属于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西哈努克,如果他提的建议符合和平协定的精神,那么联合国权力机构就应听从。
协定要求任何仍在柬埔寨的外国武装力量、顾问、军事人员及其武器装备应立即撤出柬埔寨,并且不得重返。联合国权力机构将对此进行核查。外界应立即停止对柬埔寨所有各派提供军事援助。柬各方应向联合国提供有关部队人数和装备情况的报告。协定宣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停火即告生效。
协定指出,在柬埔寨境外的柬埔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返回柬埔寨,享受安全的有保障的生活,应设法保证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或胁迫。
协定规定,柬埔寨人民有权通过自由公正大选产生的制宪会议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
根据《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要维护和捍卫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并把永久中立写入宪法。该协定规定柬埔寨不得与其他国家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他军事协定,必须终止与此不相符的条约和协定,不利用本国领土或其他国家领土侵害其他国家,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柬埔寨引入或在柬埔寨驻扎外国武装力量。协定呼吁所有国家全面承认柬埔寨的主权和独立。
《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指出,柬埔寨的重建和规划主要由柬埔寨人民和在大选后产生的政府负责。任何外界不得企图向柬埔寨强加某种发展战略或阻止潜在捐助者为柬埔寨重建作出贡献。宣言强调联合国系统将在柬埔寨恢复与重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文件》则简要地记述了柬埔寨巴黎国际会议的全过程及其成果。
(人民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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