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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我的前半生》再起纷争

  末代皇帝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于1964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这本书和他的作者一样,命运波折。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溥仪的遗孀李淑贤就曾对《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起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溥仪是该书的唯一作者,该案辗转近十年,最终以李淑贤胜诉告终。


  李淑贤去世前,该书的出版商――群众出版社一直将再版印数稿酬支付给李淑贤。1997年李淑贤去世后,再版该书的印数稿酬应该给谁,似乎也无人问津。事情到2007年发生了变化,这一年9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内容很简单:“本院(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短短几十个字的公告却再次掀起了一场波澜。

  群众出版社为什么在李淑贤去世后十年才提起这场诉讼?大概与同心出版社于2007年9月出版的同样署名为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其出版该书获得了溥仪之弟溥任的授权,此举一下打破了群众出版社四十年来一直独家出版该书的状况。群众出版社在此时申请财产无主,用意恐怕很明显。按照群众出版社的说法,他们申请无主是为了防止各种形式的“盗版”。

  这一案件看起来简单,却引起了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2007年11月23日,众多学者、法官、律师、官员在京召开了一个关于《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的学术研讨会,这其中不乏一些与该书有密切关系的人,如当年参与李淑贤案的法官、版权管理人员、曾高度关注此书且知名度颇高的知识产权专家等,仅从出席者的阵容就可以看出此事对学术界的影响之大,涉及的法律问题之复杂。当年之诉就曾引发司法界、学术界的激烈争论,尽管案件已经判决,但对案件终审判决颇有微词的却大有人在。也许携前案之余波,这次研讨会的气氛也非常热烈,某些参会者也公开表示,对当年之诉一口恶气未出。从这个案件中大家发现,法律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落差。

  一、关于申请财产无主涉及的法律问题

  截至目前,此案仍在公告期,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人对《我的前半生》进行认领,那么法院很可能判决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反之,如果有人对《我的前半生》无主提出异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无需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这个案子就直接终结,然后由异议提起人另行起诉。至于起诉的被告和案由,则由请求人自己选择。

  法院的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但是对于《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的财产权来说,它所涉及的继承和著作权法律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溥仪已于1967年去世,去世时并无子女。李淑贤作为溥仪的妻子,是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实上从李淑贤提起诉讼至今,无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从理论上讲,李淑贤女士应当继承溥仪的全部遗产,其中也当然包括《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的财产权,主要是授权再版并获得再版报酬的权利。李淑贤女士已于1997年去世,众所周知,李淑贤女士没有子女,因此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否存在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目前尚不清楚。《继承法》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假设李淑贤女士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

  据说,此案是中国首例著作权的财产权申请无主的案件。这个说法如果成立,那么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主的财产如何保护也无先例可借鉴。从真龙天子走向普通公民的溥仪,幸运地避免了末代沙皇尼古拉的命运,于是有机会将其独一无二的传奇经历写成自传,因此《我的前半生》曾经被称为“二十世纪中国最有趣和最优秀的传记文学”。据群众出版社介绍,《我的前半生》自1964年出版以来,已印刷22次,累计印数近187万,这充分说明了此书的价值和影响力。优秀作品的价值在于最大范围的传播而非养在深闺,那么国家作为这本书的权利人是否有利于这一价值的实现呢?

  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那么2017年12月31日以后,《我的前半生》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即使作者的继承人存在,也无法请求他人支付稿酬。

  群众出版社此次申请无主一旦成功,将意味着国家成了著作权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再版稿酬都应上交国库,而且任何人出版这本书都要经过国家许可。笔者姑且认为,这种权利设计在2017年12月31日于法理上是说得通的,但那以后呢,是否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悖?群众出版社在李淑贤去世后十年才申请无主,这显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再版稿酬给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同心出版社挑战了其所谓的独家出版权。如果其他出版社纷纷效仿这一做法,那可真成了逐鹿中原、天下未定了。然而,有一种情况可能是群众出版社无法把握的,那就是这本书被认定无主后,群众出版社是否顺理成章地拥有独家出版权?这也值得商榷。

  法律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做出期限上的限制,无非是为了让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为大众服务。而申请无主后,是否有利于这本书的传播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二、《我的前半生》两版本之争

  这还要追溯到2006年群众出版社再版这本书。按照群众出版社在出版说明中的陈述,该出版社在2004年3月整理档案材料时,意外发现了一稿本和二稿本,于是决定将“全本”出版,书名不变。所谓“全本”增加了一些章节,如,溥仪的打油诗以及占卜的卦辞、婉容亲生婴儿被扔进锅炉焚化等,大量资料首次曝光,所以被民间称为“揭密版”。与64版本相比,全本增加了约十六万字的内容,并引发了爱新觉罗家族成员的极大不满。首先是溥仪之弟溥任对“全本”口诛笔伐,称增加的内容极大损害了溥仪和爱新觉罗家族的名誉。在这种愤懑的情绪下,溥任授权同心出版社于2007年9月出版了《我的前半生》。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是64版的《我的前半生》,据介绍是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所谓“全本”与同心出版社出版的、原群众出版社的64版之间至少包含了三个法律问题。

  1、群众出版社的64版在溥仪生前就已出版,无疑是经过溥仪授权或认可的,但“全本”是否得到溥仪的授权?

  本文作者之一王亚东作为当年李淑贤的代理律师之一,对64版的成书过程有一定了解。由于溥仪的自传具有很强的统战和宣传意义,所以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该材料,并选定编辑李文达参与完成此任务。群众出版社在成书过程中承担了很多辅助创作工作,所以群众出版社不是一个简单的出版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法律不完善、版权意识不足,溥仪与群众出版社根本不可能签订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出版合同。至于所谓“全本”就更无从谈起了。所以笔者敢肯定地说,“全本”增加的内容,群众出版社恐怕很难拿出溥仪的具体授权。

  那么,“全本”中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是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必须经作者许可,才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即使作者去世了,也不能任意对作品进行修改。

  但是作者死亡后,由谁来行使保护的权利呢?法律其实也有规定,“作者死亡后,……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所谓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是版权局或新闻出版署,我们知道,著作权的人身权是一个没有财产意义的权利,那么国家会主动保护死者的权利吗?

  可以想象,再过几十年,这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会数不胜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使想管也管不过来吧?

  2、溥任有什么权利授权同心出版社出书?

  溥任授权同心出版社出版《我的前半生》,必然涉及到他的权利来源,是基于继承还是国家许可?按照前文所述《继承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在溥仪去世时李淑贤女士仍然健在,因而作为溥仪之弟,浦任老先生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说,由于李淑贤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的财产权,溥任老先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会再对该书著作权的财产权存在继承问题。如今即使发生有关该书著作权的财产权继承问题,亦是由于李淑贤女士的去世,所引发的对李淑贤女士遗产的继承问题。溥任老先生作为溥仪之弟,与李淑贤女士并无法定继承关系,所以溥任对该书著作权的财产权也不存在有权继承的问题。很多人对溥任都报以同情的态度,觉得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而剥夺溥任的继承权有些不公平。但是笔者注意到,除了溥任和同心出版社的代理人之外,几乎所有法学专家都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表态:溥任肯定没有继承权,在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下,讨论溥任继承权是没有任何空间的。

  这样,溥任老先生就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他显然没有权利授权同心出版社出版64版之《我的前半生》。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溥任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作为溥仪之弟,为保护溥仪的名誉权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这一权利与《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的财产权继承并无任何关系。

  3、同心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64版《我的前半生》?

  溥任无权授权,那么同心出版社出版64版的权利基础就产生了动摇。上文谈到,溥仪并未与群众出版社签订书面出版合同,但法律认可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出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群众出版社有权排除其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这个结论成立的话,群众出版社完全可以起诉同心出版社侵权,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笔者认为群众出版社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现在,群众出版社却突然选择将《我的前半生》申请无主,其动机确实令人费解。

  群众出版社的一纸诉状确实给国家的立法界、司法界出了个难题。此案不是一个简单的财产无主问题,也不是个单纯的继承问题。作者死后,其作品应如何归属?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人士均对西城法院的处理和案件的走向报以极大的兴趣,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品不可一日无主,原作者(末代皇帝溥仪)已经“驾崩”四十年,他在有生之年失去了大清江山,却能脱胎换骨,成为人民共和国的守法公民;而我们这个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难道不能给他仅有的这份遗产找个合理的归宿吗?溥仪在天之灵若是有知,难免会发出一声无奈的叹息吧!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3期) (来源:人民网-科技频道)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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