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10月23日电香港特区政府23日表示,《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将于10月24日刊宪,建议赋权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作出行政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有问题食物,以及命令收回有关食物,以保障食物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根据《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如有合理理由认为有需要作出命令,以免公众卫生受到危害,可以行政方式作出该等命令。
如食环署署长发现仅是某一香港以外的工厂生产的食品,或仅是某一批次的进口食品出现问题,会禁止输入该工厂或该批次的食品;如问题食物已输入香港,或有关食物是本地生产或制造,食环署署长则会考虑作出禁止供应令,食物商不得在命令指定期限内在市面供应有关食品。
另外,食环署署长可作出命令,要求食物商查封、隔离、销毁或按命令指定的方式处置有关问题食物。
违反命令者可被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条例草案将于11月5日提交立法会。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