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退休工人到学校找校长要求增加工资时突然昏倒,她为此花去医疗费2.6万多元。该女退休工人认为,她的昏倒是因为受到校长的刺激引起的。为此,她将校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3万多元。10月2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谭某是宾阳县某中学的临时工退休工人。2007年3月13日上午,她去学校校长办公室,要求校长黄某解决其关于增加工资的事情。不料,在交谈过程中,谭某因高血压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到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谭某共花去医疗费2.6万多元。
谭某认为,她之所以昏倒是因为受到黄某推搡及谩骂所致。因此,谭某将黄某起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黄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万多元。
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关键问题是黄某是否有推搡和谩骂谭某。在不具备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谭某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谭某仅能给法院提交医院病历本、疾病证明书及医疗发票证据,无法提供黄某推搡及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其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有损害结果的事实。也就是说,谭某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致使法院无法确认黄某有推搡谩骂谭某的违法行为,更无从认定与谭某的昏倒是否有因果关系。
法院通过证据认定,谭某是因高血压致突然昏倒。因此,她因病住院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黄某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谭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今年4月10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谭某的一切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上诉到南宁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记者王克础通讯员蓝海鹰)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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