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0月24日电(记者杨跃萍)云南省立法解决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种权益受侵害投诉难的问题。经过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日前正式颁布施行。
这一法规明确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妇女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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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妇女维权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效力,此法规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针对目前云南一些地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较为突出的现象,此法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同时,此法规还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户口未迁出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户口迁入的,从落户之日起享受落户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说,“这些都是针对当前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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