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侯艳、张华杰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号上午开始分组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实施来的十三年里,有2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的议案和建议。
国家赔偿法的这次修改,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草案的修改重点是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
从公民开始申请国家赔偿这一步起,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盖着有效公章的书面凭证,凭证上还应该写清楚收到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日期。如果是申请材料不全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该当场告知或者是在五天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下一步,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申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草案增加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且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如果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有不同看法,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该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样,涉及国家赔偿的各方应该做什么,程序都非常清楚了,而且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再下一步,如果赔偿请求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他可以拿着相关的凭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接到支付申请后,要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的支付方式,不至于出现该拿却又拿不到国家赔偿金的情况。
除此之外,这次修改还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