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杨傲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现在已经15年了,这是第三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稿比较成熟,赞成法律委员会关于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议。
委员们认为,尽快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硕仁委员说,这些以外的行政事业性、资源性、金融性以及军队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比较混乱,流失的现象也很严重。建议今后有关部门研究监管问题,或者国务院先制定个条例或者办法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高校搞产业化,搞校办工厂、校办公司的情况比较多,但存在职责不分的现象,比如有的高校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该校校长,有的学校甚至把学校的房屋作为资本注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陈骏委员说,“到底谁是国有资产的法人代表?这个问题在草案中没有得到解决。”
华建敏副委员长也表示,党政机关、学校、科技、卫生、文化单位等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怎么管是下一步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建议尽快抓紧研究,先出台一些条例来解决。
陈佳贵委员在调查中了解到,中央一级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办的国有性质企业一千多家,现在国资委只管理一百多家,其他企业并没有明确谁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现在一些出版单位正在进行改制,改制以后相当一部分要改成经营性的企业,这些企业谁来管,要研究解决。”陈佳贵说。
从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他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特别高,最终企业破产后,风险、责任都推给了老百姓。黄丽满委员认为,公司薪酬的问题值得关注,这也是现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第29条提到,薪酬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现在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是全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二级公司的负责人的工资都是由他们自己来定,普遍高于他们的上司,而且幅度还很大,这是否合理?能不能控制管理成本?如果控制不了,那么企业就有潜在的危机。建议在法律中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黄丽满委员说。
现在有些干部从党委、政府系统下来之后,提出要到国有企业,哪怕当个监事或者高级管理者,年薪起码就几十万、上百万。程贻举委员认为,薪酬不仅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这个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会造成矛盾的增加。
过去几年很多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很多原来都是国有企业,稍作评估就转为原管理者的个人企业了,几年中就拥有了过百亿的资产,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大型国家出资企业股份不应允许向管理层转让,应区分行业、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适当限制”,贺一诚委员说,“国有资产在这方面流失很严重,应考虑完善管理办法。”
乔传秀委员建议,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国有资产保护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此,草案中虽然作了一些原则规定,但希望能够细化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特别是要对国有资产转让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