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证券资金暂免利息所得税
免征日期回溯至10月9日 与储蓄存款免征期保持一致
本报讯 (记者赵鹏)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表示,此举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该办公室表示,此前,我国已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证券投资资金的这份通知,是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规定作出的,因此也从10月9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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