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
赔偿程序可直接启动 精神损害将获赔偿
本报记者 陈善哲 北京报道
对于很多徘徊在国家赔偿程序之外的受害者来说,国家赔偿的大门正在缓缓打开。
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
1994年,国家赔偿法在通过的时候收获了显赫的荣誉,很多人将其视为中国民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当公民在遭遇政府违法行为的侵害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索赔,这在这个国家历史上是第一次。但是,在实行了将近14年之后,该法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时代要求。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第一次修改,对社会呼吁最为迫切的几个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包括畅通国家赔偿的程序、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细化国家赔偿的标准。
首先,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以往,人们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正式进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但此次修正案仍旧为未来的改革预留了空间,本次修改并没有触及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赔偿标准的普遍提高以及赔偿程序的诉讼化等问题。
取消确认程序
“此次国家赔偿法最大的特点之一,是使得请求国家赔偿的通道更加畅通。”曾经参与国家赔偿法起草和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本报记者分析。
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出现在第九条和第二十条,原先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出现的“依法确认”的字眼被删除,这两个条款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就能直接启动。
所谓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指只有在国家机关确认存在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的情形的前提下,公民才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因此,确认程序实际上相当于获得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也是国家赔偿法被批评最为激烈的条款之一。
在现实层面,确认程序导致的严重后果是,绝大多数的国家赔偿案件未能进入程序便“胎死腹中”。
“很多案件都卡在确认程序这一关,根本走不下去。”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勇表示。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确认程序对行政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特别大的阻碍。如果侵权机关不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国家赔偿可以一并提起。
确认程序主要影响的是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牛勇介绍说,当事人必须向公检法机关提出违法确认的申请,如果这些机关不予确认,只好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但是大部分的程序都止步于此。
“确认程序是国家赔偿的一道‘鬼门关’。”马怀德表示,很多案件难以通过这一关。
这直接导致了现实中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出人意料地少。
牛勇曾经接受了大量国家赔偿案件的咨询,行政赔偿的案件主要是关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而刑事赔偿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司法机关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以及刑讯逼供造成的人身伤害。
“但是咨询过后真正提起的人很少,因为在我介绍了程序上的困难后,很多人就放弃了。”牛勇表示。
此外,在马怀德看来,此次修正案在程序上的主要改进还包括,在羁押期间发生的死亡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由被请求机关举证自己不存在致害行为,从而更加有利于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赔偿委员会的运作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在这个阶段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尽管与此前学界一直呼吁的国家赔偿“诉讼化”的呼声尚有差距,但在马怀德看来,这种“准听证程序”的引入,至少保证了赔偿请求人在这个程序阶段的参与。
精神损害进入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第二个特点是在国家赔偿中引入了精神损害赔偿。
修正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往的经验,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其实,相对于民事侵权,国家侵权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常更为巨大。”马怀德表示。
发生在2001年的“处女嫖娼案”是人们在主张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引入国家赔偿案件中最经常被援引的案例。案件受害人麻旦旦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但是最后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作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而她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无法可依。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看来,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
此次修改回应了外界的呼吁。马怀德认为,如果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能够明确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将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修正案也没有规定精神损害的标准,未来有待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细化了国家赔偿的标准。
根据现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造成当事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获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而此次修正案则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给予相应赔偿。
在侵犯财产权引发的国家赔偿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不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被保留了下来。该条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一些人认为应该提高赔偿标准。
“总体来说,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抓住了重点。”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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