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0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08年三季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以下为内容实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 五、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工作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法》稳步实施。
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工作进展顺利。开展宣传培训,组织起草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等配套规章,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态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是继续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指导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底,北京、天津、上海等19个地区调整并执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在15%左右。同时,继续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作用,到9月底,全国有18个省份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北京市探索发布了13个行业工资指导线,全国各中心城市继续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四是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全国部署开展以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为重点的“彩虹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在各类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同时,集中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及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配套规章以及规范劳务派遣的专门规定,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和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认真整改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继续加快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二是继续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等配套规章,加强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工作的效能和专业化水平,指导各地加强争议处理调解协商机制建设。
三是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继续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继续修改完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加快《企业工资条例》立法工作。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研究建立国家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薪酬调查试点。
四是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加强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监察程序,创新监督管理和执法模式,提高对企业劳动关系动态监管水平。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