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在线10月27日讯(通讯员 王波向 记者 张马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26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32万港币;同时还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128万元,个人实得90万元的原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曾涛(副厅级),10月21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今年43岁的曾涛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2007年12月27日因涉嫌受贿、贪污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08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7月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曾涛提起公诉。8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涛在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和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发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款拨付和人事任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32万港币(其中索贿138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
曾涛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与外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与他人共同贪污128万元,个人实得90万元。案发后,曾涛主动交待了大多数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综合考虑曾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情况,法院作出了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