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曾涛(副厅级)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据查,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32万港币。
另据查,曾涛在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期间,还采取与外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与他人共同贪污128万元,个人实得90万元。(记者汤维骏 通讯员王波向)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