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论著发表要求,与“博士”擦肩而过——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虽然赋予了高校管理自主权,但还需更规范、更细化一些,不能一个导师或一次违规就决定一个学生的"生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世民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9月24日,他作为因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论著发表要求而未被授予博士学位的女研究生小杨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小杨的母校北京大学对簿公堂。
小杨是北京大学医学部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修神经病学专业。小杨称,她和导师发生矛盾,不能继续跟随其学习。经多方协调,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办于2005年12月为她更换了一位临床型博士生导师。去年5月,小杨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但两个月后接到医学部通知,告知她只能拿到毕业证,不能被授予博士学位。学校的依据是,小杨没有达到医学部规定的要有一篇SCI收录的论著代表或提交正式接收函。
自1998年原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涉嫌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取消学籍处分,后又受到学校拒发学位证、毕业证处理而将学校推上被告席以来,高校学生因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考试找“枪手”、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拿不到学位证书、因校园接吻拥抱等行为受处分认为不公或不服而向学校讨说法、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接连出现,这些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人们对高校校纪规章的关注与思考。
未发表论文就不给学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分析说,北京大学医学部对于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中有论著发表的要求,不管小杨是出于何种原因,终究没有完成论著的发表。高校对于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是各种学位中最高的,高校在自己的管理规章中将研究生毕业之前,在相关刊物上发表论著作为授予博士学位必须达到的条件之一,这个要求是对所有研究生提出的。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成铭认为,此案中学校只是因为小杨没有发表论著就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做法值得商榷。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如果因为没有在相关刊物上发表著作,那么,学生完全可以继续发表论文,然后再要求校方授予学位。高校可以延期授予学位,一般延期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学生论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或者没有符合要求,另外一个是学生因病或其他一些原因不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的。
小杨属于第一种情况,现在授予博士学位延期的情况很多,办理学位授予延期手续后,延期时间甚至可以达到5~8年的时间。
杨成铭就记者关于高校根据校方的规定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者拒绝授予学位的处罚是否被法律认可这一问题表示,校方依据规定而拒授学位证是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的一种表现,当然这个权力是要合理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受教育的学生。高校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机构,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上要合理合法,所以应当保护好学生的利益包括受教育的权利。高校在教学、科研、学生生活方面制定的规定如果不完善,在处理问题时,还是应该偏向维护受教育者的权利。
记者联系采访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师王岳,他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为由婉拒了采访。
高校内部纠纷如何解决?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的校长可以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的权力,成为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但是,毕竟这些条文都比较宽泛,相对法律法规中原则性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学校的规定也给了人质疑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这些校纪校规的合法性?
杨建顺教授指出,此案与其他一些诉讼案件相同,都是受教育者在违反自己所在高校有关规定后失去继续求学机会或学位证明,校方与学生之间不能协调解决时,多数学生选择了法律救济。
左世民认为,高校虽然有管理自主权,但还是应该依法办学,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学生。
杨建顺认为,目前在国家法律已经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对于因为高校自主管理权引发的诉讼,司法界等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高校内部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团体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司法权不宜过多介入。高校是以教育学生和学术研究为目的的教育研究机构,对于校纪校规,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当从司法审查的对象中排除出去。
诉诸法院不应是唯一选择 北京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曾经就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召开过研讨会,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雁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起草了《关于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04年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但至今仍在酝酿之中。有关方面人士认为,就法律技术层面而言,如何界定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范围是该司法解释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和难点所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主张,最好不要简单地将学生与高校的纠纷直接推向社会,本系统内的自律应该是首要解决途径。高校本是“教化、感化学生的基地”,如果过于重视其惩戒作用,就会将更多的矛盾推向社会,牵扯更多的人力和精力,“马拉松式”的诉讼解决途径效果还未必好。因此,高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权益,运用惩戒手段应该更加慎重,应健全处分制度,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尽量不要将法院司法审查这一外部解决程序作为处理学生与高校纠纷的首选。
“法治社会中,法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院不是解决纷争的唯一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可以是多元的,学生的权利保障机制也是多元的。”程雁雷说,“当下,健全和完善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是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这既体现尊重大学自主管理,又要求高校自律。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王亦君 实习生 杨枭)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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