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岛10月28日电(记者徐冰)青岛市近日提出9条措施促进当地航运企业发展。
青岛市规定,凡在青岛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给予相应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为鼓励青岛市航运业加快发展,青岛市规定,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对在青岛市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3年的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等紧缺高级人才。
据介绍,青岛市提出若干优惠措施的目的,是激励航运企业在青岛市不断扩大规模,促进规模以上的航运企业发展,逐步实现航运企业优良资产的整合,不断做大做强青岛市航运企业,提升航运企业对青岛市总体经济体系的贡献值,实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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