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签订房屋认购书两年多后,王先生始终没有等到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认为开发商应赔偿这段时间内的23万元房屋升值费,王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大兴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王先生介绍,2005年11月,他与北京京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吉顺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王先生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小区房屋。在接到该公司通知后三日内,双方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后不久,王先生要求与京吉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方以“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为由,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合同。2008年1月,王先生发现该公司重新出售房屋,同时小区更名,出售起价比签订认购书时每平米上涨了3000元,他定购的房屋已升值23万元。协商不成后,王先生将京吉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23万元。
庭审中,京吉顺公司辩称,公司与其签订的认购书是意向书,双方并未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王先生交纳的2万元定金是立约定金。认购书签订后,是因王某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自己只同意返还认购金。
近日,大兴法院认定,公司收取王先生购房定金后未履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但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交纳的亦非购房款,王先生要求赔偿房屋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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