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仅限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法”。新华社 图
早报记者黄淑慧 历经十五载,国有资产保护立法最终破茧。在昨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获得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这部法律仍不是覆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在内的“大法”,还是仅限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法”。
昨天下午4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对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他表示,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部法律正是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呼声下应运而生的。此前的二审修改中,严格了相关条款,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交易无效;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子公司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还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安建坦承,在草案起草初期,确实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经反复研究认为,国资范围很广。从立法可行性看,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资中占比很大,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
他还称,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