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二○○五年五月十五日,刘志华接受记者采访。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27日上诉称自己在被双规后,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应算“立功”(10月28日《京华时报》)。
刘志华本人在案发前是北京市副市长兼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也就是说,他所建议的“奥运工程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利用工作的便利知晓的,而且提出这些建议也是他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情。
这能算得上是“立功”?
像刘志华相同情况的贪官污吏还真不少。比如,重庆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和民警刘某,合伙以帮人迁移户口的方式,先后收取对方“感谢费”4万元,卢某一审被判1年缓刑1年,因为其有所谓的“8次立功”表现减刑——受贿案发后,卢某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和七件盗窃案。揭发他人的犯罪当然属于“立功”,问题是这些信息是否本身就是其工作中获悉的,而且,身为派出所所长本来就应当积极查处的犯罪,怎么一直拖着不办,等到审判时才作为“立功”来抛出呢?
所以,我们在对这种所谓的“立功”上,存在难解的困境。这会不会鼓励一些贪官,在案发前对于一些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或者不积极工作,等到案发时再拿来当“救命稻草”?(江西杨 涛)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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