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记者万静今天,“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5周年”座谈会在法制日报社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研究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座谈。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消法颁布实施十五年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座谈会上,与会专家高度评价消法体现了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最高尚的立法精神。它颠覆了传统民法上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基本法律原则,把契约正义精神引入到这部法律当中并作为法理基石。创造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等基本制度。而最可贵的是,消法把农民这一困难群体列入专门的保护范围内。不仅规定农民的生活消费受该法保护,而且农民的部分生产消费也被纳入到该法调整保护当中。
与会人士认为,15年的实践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备受老百姓欢迎、得票率和公众知晓率都是最高的一部法律。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于部门立法,消法是为老百姓专门立的法律。它极大地动员了群众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巧妙地利用了利益机制调动了这种积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让老百姓满意的地方是,它把群众最关心的生活细节列入保护范围内,消费者可以直接用这部法的内容来解决实际问题。
与会人员同时遗憾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这些先进的立法理念,也只仅仅局限于该法自身当中,而很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并未将这些精神充分体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作祟,如果不彻底加以改变,中国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的状况就不会得到彻底改变。
座谈会上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5年了,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比如消法的惩罚条款。消法第49条是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双倍返还条款。根据该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家与消费者相比,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消费者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将付出更多的精力。惩罚性赔偿意义在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对经营者起到告诫警示作用。而消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太窄。与会人士指出,仅规定双倍返还过于死板。“对于价位比较低的商品双倍返还是远远不够的。经营者并不在乎多赔偿的部分,消费者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补偿。所以,是双倍返还还是三倍、四倍返甚至更多,应该根据商品价格来灵活掌握。”
此次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和法制日报社共同主办。座谈会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主持,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伍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