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市无为县供电局财务部原负责人伍厂俊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伍厂俊涉嫌贪污案,因伍厂俊所涉贪污钱物一直在其办公室的柜子里,是否能认定为被其占有,引发争议。
该案去年底经无为县法院审理,判决伍厂俊和与其共同涉嫌贪污的裴学德无罪。无为县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巢湖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出庭参加抗辩,认为“实际控制财物就是贪污”,得到巢湖中院的认定,伍厂俊也从无罪到获刑10年,裴学德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贪污钱款“保管”在办公室被判无罪 2007年4月,安徽省无为县检察院在查处另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时任无为县供电局财务部负责人的伍厂俊有贪污嫌疑,遂对伍厂俊立案侦查。经查,2002年10月,伍厂俊以处理无为县供电局有关费用名义,安排百胜供电所原所长裴学德由百胜供电所代开人民币30余万元的发票。裴学德随后从陈某处虚开了15张共计38万余元的购电器材料发票,并经局长批报后,伍厂俊安排财务部人员将该批报的38万余元记到供电局与百胜供电所内部往来账上。当年11月,伍又安排财务人员按5%的比例给百胜供电所作税款返还,其余37万余元伍厂俊要求裴学德转到陈某的账户上。至2004年12月,裴学德按照伍的要求从陈某处取出20万元交给伍厂俊。伍告知裴另外17万由裴自己处理。2007年5月,裴学德将所余17万提出。
从2004年12月至2007年7月10日案发,伍厂俊一直将20万“保管”在自己办公室的简易铁皮柜里,包括无为县供电局领导和其他财务人员在内,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这笔钱。无为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伍厂俊、裴学德提起公诉。
在无为县法院审理过程中,伍厂俊、裴学德及其辩护人认为虚开发票是根据供电局领导的安排,以套取现金用于供电局发放职工奖金、补贴,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故意,也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伍、裴两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伍厂俊所掌握的20万元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一直存放在伍厂俊办公室的铁皮柜内。只能算作违规,并不能构成贪污罪。
无为县法院采信了伍、裴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一审判决伍厂俊和裴学德无罪。
检察院抗诉变无罪为十年刑 无为县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无为县检察院于今年初提出抗诉,巢湖市检察院支持了抗诉。针对伍厂俊、裴学德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在抗诉中逐一进行提出了意见。尤其对是否实际占有钱款这个焦点问题,巢湖市检察机关提出“实际控制”就是贪污既遂,应当对伍厂俊、裴学德按贪污罪论处。
检察机关认为,伍厂俊、裴学德虚列37万余元支出,虽然经过了正常的财务程序,由局长审查批报,看似行为与其职权没有关系。但事实上,伍、裴二人在虚开报账后,将37万元转移到裴所在的供电所后,再开虚假票据核批后,将该笔资金转移到陈某个人账户上进行支配,完全是利用两人的职务之便。而且,伍厂俊、裴学德存在共同贪污的故意。这笔37万元被两人控制后,伍经裴取得20万元后,告诉裴余下的17万裴自己拿也行,裴与所里其他人分也行。并有裴学德的证言作证。
对于伍厂俊及其辩护人所辩称20万元没有被伍实际占有而是“保管”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伍所谓“保管”的20万元放在办公室长达两年半之久,没有向供电局领导说明也没有人知道,其间无为县供电局领导已经更换,百胜供电所也遭撤并,百胜供电所的账务上也无此笔资金记录,伍也没有汇报有此笔资金在其处“保管”。而且,无为县供电局财务管理规定只有出纳会计能经手现金,严禁其他人经手和保管现金。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伍和裴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更为重要的是,这笔无人知道的巨额资金由伍厂俊、裴学德实际控制。”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检察长张绵说,实际控制了财务就应当是贪污既遂。他说,一审无罪宣判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检察机关压力重重,各方指责不断。抗诉后,巢湖市市院指派公诉处副处长余翔出庭支持抗诉。在调卷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分析,找出该案在指控时的症结所在,到案发地及时补充了大量的证据,将证据固定。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在支持抗诉意见书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叙写,并针对原审判决从三个层面做了详尽的分析论述,对原判的无罪理由进行有理有节的批驳否定。在出庭支持抗诉中,余翔面对二被告人的百般抵赖,以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使被告人的狡辩无法自圆其说,让其辩护人最终也不得不哑口无言,让法庭及旁听人员充分认识到原审无罪判决的错误所在。
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伍、裴二人在将37万元资金汇到陈某账户并实际控制这笔资金时,其贪污罪的全部行为已经完成,至于该钱款由谁保管,存放在何处,均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和该罪的既遂,只要公款的所有人失去对该款的实际控制即完成既遂。法院最终判伍厂俊、裴学德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