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房费“夜计”还是“日计”?
本报讯 记者陶健 本市首部实行公开听证程序的政府规章《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即将出炉。记者昨天从市旅游局获悉,听证会上争议最为激烈的旅馆房费应“夜计”还是“日计”问题(本报9月12日曾作报道),将通过“旅客和旅馆双方自行约定”的方式解决。
此前公示的《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对旅馆住宿时间的结算作了具体规定:旅客住宿的时间,旅馆与旅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没有约定的,中午12时以后至次日中午12时以前按一夜计算;前项规定以外的时间,上午6时以后至当日中午12时以前,或者中午12时以后至当日18时以前,按半夜计算。对此,听证过程中部分消费者代表提出异议,12点作为时间节点并不符合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半夜的计算方式尤为不合理,可能会损害到旅客的利益。
市旅游局透露,有关方面根据听证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最终取消了12点退房的规定,同时明确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住宿登记处等公共区域公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住宿预订和登记入住时向旅客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还鼓励旅馆适当延后住宿时间结算点,并为退房后仍需要停留的旅客提供行李寄存等便利。
(责任编辑:李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