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表彰范围。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将包括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两部分。其中,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将表彰2008年度为我国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慈善项目,特别是在低温雨雪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社会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志愿者),其中,对捐赠数额特别巨大的拟授予“中华慈善奖特别贡献奖”;优秀慈善工作者将表彰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
(二)推荐对象基本条件。
1.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对象: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包含在此期间去世的个人)、企业和慈善项目,包括在内地开展慈善活动并取得突出成就的台湾和港、澳地区人士、企业和慈善项目。鉴于本次大会的特殊性,拟将2008年11月和12月期间在慈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企业和慈善项目的评选表彰纳入2009年度评选表彰范围。
(1)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一般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100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并经核实到账或落实。
(2)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抗灾救灾、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3)对于推荐作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的候选对象,应当在2008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
2.关于优秀慈善工作者的推荐范围。
(1)在专业慈善机构中,长期从事慈善工作(至少5年),在慈善领域内组织创新、服务领域开拓作出突出成绩,并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士。
(2)长期坚持在基层开展慈善服务(慈善项目),推进慈善事业并业绩突出的工作楷模。
(3)长期从事中外慈善交流和合作,为促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慈善工作者、国际友人等。
(4)利用自身优势,长期参与、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为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创建、培育、发展作出突出成就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人士。以上推荐对象要注意挖掘新的特别感人的事迹和人物。
(三)推荐报名。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请各地将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文件转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自荐。我部已在10月17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慈善大会和有关评选表彰的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四)推荐方式及要求。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的推荐报名截止日期是2008年11月15日。推荐(自荐)方式包括:
1.在中国捐助网网站申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网上直接申报。
2.通过填报推荐表的形式推荐。推荐表可在民政部网站或中国捐助网网站下载。推荐单位和自荐者需根据要求,填写《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有关证明材料(如捐赠收据复印件等)及音像资料于2008年11月15日前寄送民政部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办公室。
(五)表彰方式:拟在2008年12月12日召开的中华慈善大会期间对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和“优秀慈善工作者”获奖对象进行表彰,并在中央级新闻媒体组织宣传。
附件: 1.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自荐)表
2.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捐赠资料统计表
3.优秀慈善工作者推荐表
民政部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