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30日电(记者汤计)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消息,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刘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29日,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某分理处办理金穗信用卡1张。
同年10月14日,她持卡分两次透额支取人民币3万元,后经银行催收,刘某于2005年10月7日偿还了1万元。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尚欠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960.51元,利息人民币9710.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671.35元。
2007年4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刘又于当日归还了透支款本金1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款,超规定限额透支,数额较大,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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