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王立彬)《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共提出15项调控指标,其中6项约束性指标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
《纲要》提出土地调控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国土资源部强调,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在15项指标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6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是规划目标的具体化,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最核心的管理意图,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在6项约束性指标中有4项指标涉及耕地。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两项总量指标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在目标年必须保有的耕地规模和在任何时点都必须保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是相互关联的指标,体现耕地占补平衡法人责任制的政策要求。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确定的规模以内,不得突破,突出强调各项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6项指标中3项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分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将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一方面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既要满足城乡人口的合理用地,又要从人口与用地关系上保持协调一致,遏制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控制建设过多占地。另一方面,促进城乡用地的统筹发展,防止城镇化发展带来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束性指标强调用地效率方面的引导控制,重点是防止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而不是限制城镇化、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正常需求,同时防止规划中夸大城镇人口发展规模而人为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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