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今年2月,一个英雄舍身救人的行为温暖了春城昆明,却冰冷了他的家庭。跳入水塘那一刻,唐茂德的命运便永远冻结在了冰冷的水中。
快一年了,唐家人还纠缠在官司中不能自拔。
镜头回置:
冰水中救人丧生,获救者冷漠“失踪”
今年2月3日中午12点10分,晋宁县晋城镇白沙红砖厂内的工人们在辛勤的干活。突然传来断断续续的呼救声,引起了昭通籍农民工唐茂德的注意。回身一看,只见砖厂的水塘内有身影在上下沉浮。“遭了!有人落水了!”唐茂德放下手中的推车,一纵身,跃入冰冷的水中。
唐茂德并不太会游泳,他好不容易将呼救女子拽上了岸。还没等喘口气,就见女子惊慌的指着水塘叫到:“我儿子!儿子……”唐茂德返身再次入水。这一去,就再也没上来,冬末的冰水让他体力严重不支,他与3岁男孩张维一同沉入水底溺亡。
6月,唐茂德被云南省综治办评为“云南省见义勇为公民”。其家在昭通市昭阳区洒鱼乡新立村委会马家营村,他抛下了妻儿以及年近70的父母而离去,三个孩子中,最大的10岁,最小的才4岁。
事发后,获救的母亲王玲拿着砖厂给的2万元赔偿销声匿迹,没有对牺牲的恩人说一声感谢,唐家人伤心之余也感到无比愤怒,遂将王玲和砖厂一同告上法院。
一审视角:
放弃对“冷漠母亲”的诉求
由于没有王玲的准确地址,传票一直无法送达。7月2日,唐家人不得不放弃了对王玲的诉求。
经过审理,晋宁县法院一审认为:唐茂德为救落水小孩及其母亲而死,他的这种行为应为社会倡导;由于砖厂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闲置水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水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导致小男孩落入水塘和唐茂德死亡的后果,砖厂应承担受害人唐茂德的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砖厂赔偿死者唐茂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判决后,砖厂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激辩:
砖厂只愿补偿4万
昨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砖厂认为唐茂德的死因有多个方面,把责任全部归结到砖厂头上很不合理。他们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纠正一审中对于赔偿金额的错误计算。
“唐茂德之死原因有三:水塘本身的安全隐患、王玲存在重大监护失误以及唐在救人过程中发生意外。”砖厂的代理人表示,仅仅凭厂区旁水塘存在隐患一个因素,根本无法造成唐茂德的死亡,“将事故的全部责任归结到厂方,有失公允。”其表示,唐茂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是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和致害物致人死亡有本质的不同”,代理人认为应该按照公平责任来划分,厂方顶多承担50%的责任。 同时,一审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方面均存在错误。
而唐茂德家属的代理人陈律师则认为,唐茂德的死亡与砖厂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是因砖厂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是侵权行为,不应按公平责任来划分。”其认为一审对赔偿金额和精神损失费的计算于法有据。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砖厂方表示,自己愿意处于人道主义补偿唐家人4万元钱,而唐妻毛国春并不接受。“12万,不能再低了,这是一个见义勇为者的价值。”
由于双方差异太大,法庭将合议之后再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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