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现场团购,焦先生到团购现场买的实木地板回家“变”成了贴面地板。焦先生一纸诉状,将组织团购的网络公司和地板销售商告上法庭。地板销售商卖有名无实的东西当然要负责,而提供了交易平台的网络公司要不要担责呢?
地板回家“变脸”消费者状告团购举办方 去年年初,因房屋装修需购买木地板,焦先生参加了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举办的建材团购活动。
到团购现场签到后,焦先生领取了现场发放的一份宣传册。
从宣传册上,他看中由奇林木业公司销售的“欧格奇林”木地板。通过现场协商交易,焦先生最终在奇林木业买了75平方米的二翅豆实木地板,总共花费15131元。
木地板安装进家后不久,焦先生发现屋里的地板有起翘现象,而实木地板不应出现这样的状况。带着疑虑,焦先生找到安装剩下的木地板余料,剖开后发现木地板竟然是贴面二翅豆木料。
一气之下,焦先生将奇林木业公司和“上海热线”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焦先生认为,奇林木业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了消费者,而“上海热线”作为团购活动的举办方,类似于展销会的举办者,当参加团购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后,举办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取销售商保证金团购举办方需连带赔偿 对于焦先生的起诉,“上海热线”认为自己只是团购活动的中介组织,与展销会的举办者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异。焦先生是与奇林木业公司进行木地板的买卖交易,发生的损失应向奇林木业公司主张赔偿,自己不需担责。
据进一步了解,“上海热线”主要负责运营网站,它先在网上发布团购信息,公布团购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与应邀参展的销售商签订合同,收取场地租用费和相应的保证金、分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品等费用,然后组织网友和销售商现场议价,到场网友凭购买的团购代用券与销售商达成订购意向。其中,销售商缴纳的保证金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若在活动过程中,销售商的产品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理赔,由“上海热线”先行赔付,然后再向销售商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奇林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损害了焦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全部货款。法院对于焦先生场内交易的主张予以认定“上海热线”是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展销会结束后,“上海热线”应该对焦先生在展销会期间购买商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奇林木业追偿。
律师解析 “上海热线”相当于展销会举办方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员赵廷凯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消费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有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的、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进行消费品零售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庙会、街市及招商办节中的消费品零售活动。在这起案件中,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举办的团购活动具备了展销会的特征,所以“上海热线”应按展销会举办者的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申说“法” 目前,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团购活动,团购建材、团购婚庆,甚至团购买车买房。因为戴上“团购”的帽子后,参与其中的消费者往往能以低于市面的价格买到心仪物品。但出现问题后,却不是所有的组织者都需要担责的。判断团购的组织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
“团购”串通欺骗需赔偿 “消费者因团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团购组织者要不要对此承担责任,主要看组织者是不是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而与销售者或生产商串通,共同来欺骗团购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表示,一般情况下,团购者购买团购商品或享受团购服务后,如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甚至因商品、服务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都应由销售者或生产商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团购组织者。
同时,如果团购组织者单方声明或者在团购协议中向团购参与者承诺承担团购商品、服务有瑕疵,甚至因商品、服务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团购组织者应当对团购者进行赔偿。
“团购”纯为公益不担责 个人组织团购出现问题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有人在婚庆网发布帖子,定好时间地点,约大家一起去影楼团购拍摄婚纱照,如果期间参与者与影楼发生纠纷,团购组织者是否也有责任?
赵廷凯表示,团购或类似活动组织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和活动成员之间确定了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某些网友自发组织的团购活动,一般情况下,因组织者是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活动,团购成员之间并未在购买商品方面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团购的号召或组织者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