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认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具备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而尽快争取全国人大支持,促进启动修订相关法律的程序,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法官助理的地位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和确认,是“法官助理”的未来之路
法官助理助力中国法官走向职业化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法官不是有书记员吗,还需要助理吗?”
“法官助理的工作是什么?”
面对这些问题,200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课题组、试点法院代表、学者代表在北京对“法官助理”制度及其试点情况进行研讨。据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是2004年9月,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全国18个试点法院开始的。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试点扩大到西部12省(市、区)基层法院,以有效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在研讨会上记者得知,最高法院政治部检查组将在本月赶赴西部各省,检查各法院试点情况,了解改革进程,总结经验,努力推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
法官助理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重点 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来源于对法官职业化的实际需求。“法官职业化”这个新鲜的词汇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逐步实现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成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法官职业化国际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作了题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通往职业法院的必经之路》的讲话,介绍了最高法院正在采取8项措施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1,实行法官定额制度;2,改革法官遴选制度;3,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4,试行法官助理制度;5,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6,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7,继续实行交流、轮岗制度;8,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论证和沟通,首先确定了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体系基本成形。
在书记员制度改革取得突破以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就成为分类管理改革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本着积极慎重的改革原则,确定了先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再扩大试点,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开的总体思路。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高院、常州中院、房山法院等18个试点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2004年12月,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得到了中央具体的政策支持,明确要设立单独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合理确定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不同类型人员的员额比例。
法官助理干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试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法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参加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行使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事宜、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工作有关的程序性、辅助性职责。书记员则承担法庭记录、文书送达等日常事务性的工作。而各试点法院在试水中又结合自身实际推出了自己的做法,如北京房山法院把书记员改为速录员,只负责法庭记录,文书送达则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由哪些人来担任法官,哪些人来担任法官助理呢?这可能是法院在改革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法官助理的来源有三种:一是从社会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进入法院后担任法官助理;二是法院内部的书记员以及其他行政性辅助人员转任法官助理;三是现有的法官(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中没有选任为法官的人员转任法官助理岗位。
前两种办法自然没有争议,第三种办法可真正是一场革命,也许一夜之间你就从法官降格为助理,换了谁都不答应。为了尽量消除和减少制度试行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及负面效果,最高法院提出“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对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的有关人员,保留其原有法律职务和相关待遇;“新人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法官助理使法官沉浸于“审”与“判” 有了法官助理,法官才更成为法官。一份职业尊荣感,激发了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法官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也进一步增强,法官个人结案数和人均结案数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如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在试点前法官人均年结案119.8件,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后,法官人均年结案190.8件,同比上升59.27%。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了防火墙,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保障司法公正,审判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统计数据显示,多数试点法院的上诉率和上诉案件发改率明显降低、案件调解率保持较高比例、案件审限有所缩短、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投诉逐年减少。
试水西部基层法院 为有效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央的部署,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在总结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将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范围扩大至西部部分基层法院。
中组部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和西部5个省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后,再度同意了该制度在西部的试点。
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西部试点意见》),正式确定在西部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各垦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根据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最高法院对以往有关政策作出了调整:第一,法官员额暂不确定,以保持西部基层法院现有法官数量的相对稳定,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大学毕业生也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根据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第三,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放宽为法律大专文化程度。等等。通过上述政策调整,对西部法院的工作人员而言,既不会影响现有法官的身份、职级和待遇,不影响有关人员享受审判津贴,也不涉及人员编制问题,还有利于法官助理今后的发展;对试点法院本身而言,法官助理制度的施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短缺问题,对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也进行了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还要跨越几道坎?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法律和政策上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法官助理制度注定要跨越许多障碍。
记者从最高法院政治部获悉:目前,西部12个省(市、区)基层试点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进展并不平衡,开展的广度、深度也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记者通过采访发现,首先,有的法院对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个不断认识和深化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也必然存在着种种顾虑。
在第一批试点的18个法院中,由于存在法官转任法官助理的情况,转任法官助理后的部分人员抵触情绪较大,对工作不配合,法院管理难度加大,影响了新模式的运行。的确,对法官助理如何管理、监督和考核,目前规范性的管理文件不多,独立、全面、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尚未建立,量化考核与其晋升依据缺乏衔接,法官助理队伍如何提高工作积极性值得研究。
另外,如何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职责,处理好法官助理参与庭前调解、解决好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员表示:要高度重视试点法院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本身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予以解决;对于那些试点法院自身解决不了的,必须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有关政策,不断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条件成熟时,要修改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地位。
有关人士认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具备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而尽快争取全国人大支持,促进启动修订相关法律的程序,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法官助理的地位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和确认,是“法官助理”的未来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