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l0月l6日《华西都市报》报道,ll日晚,哈尔滨市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件,死者为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林松岭,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下班后、未着警服来酒吧消遣的警察。l0月25日,法医已经对林松岭的尸体进行解剖,结果还未出来。
8小时之外警察也是普通公民 江苏省盐城市袁同飞 湖北阳新黄建安杨印涛: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案发后黑龙江电视台播放的现场监控录像,观众可以发现死者及其朋友在这场斗殴中几次主动动手,案发时情况紧急,警察出手自卫属于一种本能反应。如果硬是要警察考虑到自己的身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或去报警和走其他的法律途径等,笔者认为都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无论何种身份,只要是公民,遭受不法侵害,都有权自卫,警察也不例外。警察上班时的执法行为属职务行为,而下班后的其他行为则完全属于自然人行为。而一旦该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他就完全有行使自卫的权利。
当然,我们说下班后的警察有自卫权利,并不是说这种权利可以任意行使。如果防卫人防卫过当,或者滥用这种权利,不但达不到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甚至构成犯罪。因此,在本案中,警察能不能自卫并不是个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警察是否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这6人也应与普通公民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不能因为其警察的特殊身份就“减轻”或“加重”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警察应“最小动用武力” 湖北省黄冈市 张俊鹏博士:必须强调的是,下班后的警察仍是警察。如果以警察的特殊身份来考量,本案中哈尔滨的6名警察“以暴制暴”的自卫方式是不妥当的。
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事实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对警察正当防卫的限度作过专门规定,即“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这说明,警察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法律法规对其提出的要求与普通公众是不同的。用这个原则来衡量本案中6名警察打死人的行为,恐怕在防卫方式、防卫程度上都存在很大问题。
这6名警察应该知道“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因为这既是警察学的基本原理,也是各国警界业已达成的共识。也就是说,作为执法人员,警察在面对侵袭的时候应该有更多的理性,尽量不使用武力。因为我们知道,用武力解决问题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逆转性,而警察在拥有武力资源上又具有天然的优势(体质优良,受过专业的、系统的擒拿格斗训练)。因此,作为训练有素的警察,无论是出警时还是遭遇侵害后的自我保护,都应以“最小动用武力”为原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这绝不是软弱,这是对法律的信仰和一以贯之的忠诚。
前不久,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始终保持高度克制。当被问及原因时,詹警官明确表示:此事只是一般纠纷,不是治安案件,更不是刑事案件,考虑到自己的武术功底,“真正还手了,轻重很难掌握”,而且动手只会“加深误解,造成矛盾升级”。笔者虽不完全赞同这位警官一味被动挨打,但其慎用武力的理性与克制却非常值得推崇。如果本案中涉案警察哪怕有一丝这样的理性与克制,“警察打死人”的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
网友观点 梁秋芬(江苏常州新北区)自卫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不因某种身份而丧失。警察是有自卫权的,我们不要一味盯住“身份”,应该全面客观分析。
钟德颂(浙江杭州)在本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然属于防卫过当。因为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他们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赞岭(河北广平)在这起案件中,警察们仅仅作为普通公民前往酒吧消费。在受到殴打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已经表现出了应有的克制,如果限制他们行使自卫权,那么类似杨佳袭警的案件就会更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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