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暂行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周芬棉 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作为修订后的证券法的配套细则,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暂行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暂行规定的亮点之一是,明确并强调证券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种类,放宽了一些业务的许可。比如,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等的情况下,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无自营业许可的证券公司,在将自有资金投资于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时,符合一定条件时,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同时,经证监会批准以后,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业务。
最大的亮点是关于融资融券的规定,这也是证券公司以及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这是暂行规定惟一一次提到“融资融券”,但由于具有为客户提供信用、有助于改变目前“单边市”,以及活跃市场的重要作用,融资融券成为市场渴求的券商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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