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驴友”登山意外死亡,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组织者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多万元。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子,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在帖子中,郝先生公布了活动路线、集合时间和地点、相关注意事项及免责声明。
在3月10日的活动中,参与者行走时间大大超出了预订的计划,一直持续到当天的午夜。参加活动的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死者孙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活动发起人郝先生、张小姐告上了法庭。以郝先生和张小姐的组织行为导致孙某死亡,具有侵权的主观以及网络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由,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多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父母于是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郝先生与张小姐二人于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帖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在队员报名后,张小姐还给包括孙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郝先生、张小姐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在活动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郝先生、张小姐组织包括孙某在内的一行人共同协商,并经大家一致同意后决定改变行程路线。在事发当晚孙某出现虚脱症状后,郝、张等人对其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报警求助,这些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
法院认定,郝、张二人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作为组织者的郝、张二人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孙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