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原建设局长郭正安受审
帮人搞工程,涉嫌捞取33万“好处费”
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身为建设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帮开发商搞工程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33万元,昨日上午,蔡甸区建设局原局长郭正安涉嫌受贿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
当庭称多病缠身求轻判
昨日上午,50多岁的郭正安被法警押上法庭,走上被告席时,他的目光不时投向旁听席上的家属,“头发明显白了许多,没有以前精神状态好”,旁听席上有人说道。
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因考虑到郭正安年龄较大,法警搬来椅子让其坐下接受审判。一有回答机会,郭正安就为自己进行辩护,还不时打断审判长的话。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庭审结束前,郭正安称身体状况不太好,有糖尿病、高血压、支气管炎等5种疾病缠身,恳请法院从轻判处。
“他不是局长,我们肯定不会送钱”
法庭上,郭正安承认收过钱,但辩称购物卡和部分小额现金都是日常的人情往来,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公诉人宣读了11组证据,证实郭正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人列举了武汉某公司老总肖某的证词。肖某称,他于2003年与郭正安认识,当时郭正安担任蔡甸区建设局局长,平时郭正安对其公司很关照,“也帮了不少忙”。为了表示对郭正安的感谢,肖某送上11.5万元“好处费”,郭正安将这笔钱收下。
“如果郭正安不是局长,我不是做工程的,我肯定不会送钱给他”,黄某一再向公诉机关强调,他与郭正安是工作上的关系,希望公司的工程项目能够得到照顾,于是才给他“好处费”。
◇检方指控
帮人搞工程 捞33万“好处费”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正安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公诉人称,2004年至2008年,郭正安在担任蔡甸区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武汉某市政工程公司和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单位33万元贿赂。
2004年,武汉某置业公司开发蔡甸区一小区商品房,该公司老总姚某希望郭正安提供帮助,2004年9月起,姚某先后3次送给郭正安3.5万元“好处费”,对其表示感谢。
2005年12月,在郭正安养母去世时,武汉某绿化公司副总经理孙某送上一万元现金。2007年12月,该公司在蔡甸区莲花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期间,希望郭正安提供帮助,郭正安利用职务之便,在办公室收下1万元现金。
2006年至2007年,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老总黄某先后3次送给郭正安6.8万元。
2006年12月,武汉某市政工程公司老总肖某为得到郭正安的“帮忙”,先后给予其“好处费”11.5万元。其中一次,由于蔡甸区政协要换届,郭正安称为疏通关系,要求肖某给一笔资金,肖某从账户上提取10万元现金,送给郭正安以表“感谢”。
2007年12月,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先后送给郭正安2万元,用于旧城改造等项目,郭正安还称“施工后再来办证”。
◇庭审焦点
收钱是受贿还是人情往来?
庭审中,审判长问郭正安对公诉人指控其涉嫌受贿33万元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郭正安先是沉默不语,审判长称“有没有意见,必须得说”,郭正安开口说“部分情节不属实”。
郭正安说,某公司老总所送的6.8万元,郭正安坦承钱是收了,但这是一般的人情往来,还称跟他是亲戚关系,并没有为他谋利益,不能算是受贿。但公诉人当庭反驳,“送这么多现金给你,你觉得正常吗?”
供认部分事实是否算自首?
公诉人称,郭正安在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符合自首构成条件,但郭正安当庭否认部分指控事实,公诉人希望法庭考虑后裁决。
郭正安的辩护律师认为,今年3月14日,武昌区反贪局通知郭正安接受调查,郭到案后,交代了其担任蔡甸区建设局局长期间的受贿事实,此外郭正安也向武汉市反贪局交代了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郭正安也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率先向灾区捐款是否算立功?
郭正安辩称,今年四川发生地震时,他还在看守所内,得知消息后他委托家人主动捐款1000元给地震灾区,希望能对社会做点事情。郭正安一再称他是该看守所最先捐款的,捐款占总额的七分之一,希望法庭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其从宽处理。
此外,郭正安的辩护律师还称,案发后,郭正安退出26万元赃款,恳请法庭酌情考虑这一情节。审判长表示,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将综合考虑后予以判决,将择日宣判。
◇郭正安其人
2007年,郭正安被评为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称号,曾在蔡甸区建设部门提出“一站式办公”,要求做到“你的事我来办,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只能说怎么办,不能说不,不能像吃了摇头丸似的,更不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要严处吃、拿、卡、要行为”。“郭正安在蔡甸区确实做过一些事,但“在与开发商打交道时,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后栽了跟头”,旁听席上有人对郭正安的落马表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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