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法
乔新生
只要更多走出行政主导立法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处理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就一定能够摆脱当前的困境,减少邮政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邮政法的修改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平常信件投递延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是有据信件投递延误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行的邮政法中,邮政企业平常信件投递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据信件投递延误只承担少量的补偿责任。
在笔者看来,如果此次邮政法修改仍然坚持上述原则,那么,必然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但如果要求邮政企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会产生新的问题———许多平常信件可能会在延误之后不翼而飞。因此,邮政立法必须走出非此即彼的老路,必须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制定科学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民事法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考虑商业风险的因素,并且根据商业风险的大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信件投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延误的情形。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是加重邮政企业的责任,或者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而是适当考虑邮政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消费者自身的感受,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必须强调过错责任原则。邮政法应当确定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而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按照公平原则分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侵权法中,大陆法确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而英美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些原则被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所采用。但在笔者看来,邮政服务不同于商品销售或者其他的服务行为,在邮政法中不宜确定过错推定或者严格责任原则,否则将会增加当事人的道德风险,提高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其次,应当在邮政服务法律关系中引入风险机制,并且按照承担商业风险的大小,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假如邮政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商业信函具有非常高的价值,那么,可以进行商业保价,根据当事人所确定商业信函价值的大小,向邮政企业缴纳商业保价费用,一旦商业信函丢失,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双方约定保价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这种类似于商业保险的风险分配机制,既可以促使邮政企业改进自己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减少赔偿的概率;同时又可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商业信函具有较高价值时,可以通过缴纳保价费用,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当然,在邮政法中引入风险分配机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保险。这种风险分配机制旨在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积极性———消费者通过缴纳保价费用,扩充自己的权利;而邮政企业通过收取保价费用,提高自己的责任心。通过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商业信函在流转的过程中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懈怠而发生不应有的失误。
第四,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对商业信函价值的判断,慎重作出决策。如果认为商业信函的价值不大,那么,可以采用普通的投递方法,不需缴纳相关费用;如果认为商业信函具有很高的价值,那么可以采用商业投保的方式,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可能有人会以为,在邮政服务中引入投保机制,会增加道德风险。邮政企业为了收取投保费用,会千方百计地游说消费者购买邮政保险;假如消费者不购买此项服务,那么,信件很可能会投递延误,甚至会彻底丢失。应该说,这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在我国邮政法中明确规定,如果邮政企业在信件投递过程中,经常性地发生信件投递延误,那么,邮政企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平常信件投递争议处理过程中,最为困难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邮政消费者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信件投递之后,消费者就不再掌握有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保邮政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因为缺乏证据而失去保护。而实行商业信函保价制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促请双方当事人提高自己的责任心,而在于通过商业信函保价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因此,今后邮政企业应当逐步改变传统的邮政服务方式,将古老的信箱改造成为可以表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电子处理器,只要消费者投递信件,就可以在适当缴纳保价费用的情况下,获取有关收据。当然,邮政企业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邮资费用,确定较低的保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在邮政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我国邮政法修改经历了风风雨雨,出现了许多看似不可调和的尖锐矛盾。在笔者看来,只要更多走出行政主导立法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处理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就一定能够摆脱当前的困境,减少邮政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