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3日讯记者徐伟王刚30年前,知识产权作为舶来品登陆正值改革开放的中国。30年后,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前进,我国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30年来,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这个“易碎品”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各级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据统计,从1985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其中,受理专利民事案件31005件,商标民事案件19985件,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技术合同案件23755件,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8727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31件。
在行政审判方面,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件和3847件。其中,受理专利行政一审案件2749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407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93件。
针对假冒、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全国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仅200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
据悉,从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通过集中公开开庭、公布典型案例、出台措施等方式,展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就和重要职能,推动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