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警方控制弃婴两亲属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牛晓鹏报道)受市民关注的弃婴事件调查有了初步结果,11月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二工派出所了解到:丢弃新生婴儿的嫌疑人因为涉嫌违法,已在警方控制中。
自乌鲁木齐晚报刊登了《暖暖爱心延续弃婴生命》的系列报道后,在读者中引起不小反响,许多热心市民打电话询问弃婴目前的状况,警方也随之介入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果。
二工派出所民警杨立新介绍,根据初步调查,事情经过为:孩子于10月27日12时20分出生,出生当天,孩子便被抱回家,因孩子健康状况差,在家中还休克过几次,因不忍心看着孩子死在家中,孩子的奶奶和姥姥抱着孩子出门,找到一位捡破烂的中年妇女,两人塞给该妇女600元钱,请求抚养孩子,结果孩子被遗弃在小区垃圾房,而这一切都是瞒着孩子的父母进行的。
二工派出所副所长库地来提说,10月27日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详细的走访调查,找到了孩子的父母和其他亲属,11月1日,孩子的五六名亲属来到派出所,警方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孩子的奶奶和姥姥遗弃孩子,涉嫌违法,目前已被警方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
“可以看出来,他们(孩子亲属)心里也很内疚,也受到了良心的谴责,接受调查的时候说着说着就哭,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杨立新说,事发后,孩子的奶奶和姥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想把孩子抱回去,尽最大的努力治疗抚养。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案件,主要还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认为丢弃孩子不犯法,却不知道已经触犯了法律。”库地来提说。
据记者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昨日16时,记者拨通了孩子奶奶的电话,她说,目前孩子的情况略有好转,还没有脱离危险,他们已在民政部门办好认养手续。
目前,此案件已基本完成侦破,将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分析
遏制弃婴行为存在法律空白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蔡浩介绍,造成弃婴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重男轻女,不愿抚养女婴;二是有些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见孩子身有残疾,担心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给孩子治疗。
蔡浩说,要杜绝这种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救护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公民转变观念,认识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有责任去抚养,要有责任意识,另外还需要社会福利制度和机构的完备,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救治一个残疾孩子可能确实难以支撑。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峰认为,公众尚未清楚认识到弃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另外,法律上尽管规定弃婴是违法的,但是刑法上没有明确的弃婴罪,一般都按遗弃罪划入刑事自诉案件。
法律上本应以严厉的手段来追究父母的责任,但寻找遗弃人或是要由弃婴的亲属自愿提起诉讼实际上非常困难。法律本身的空白,则削弱了法律的打击力度,造成弃婴行为难以遏制。
因此,如何完善法律,真正通过法律来维护婴儿的权益,给遗弃者以严厉打击,是最终消灭弃婴现象的关键。
事件回放
10月27日,家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体育馆附近奥林小区55岁的丛桂琴,在小区内惟一的垃圾房门口,捡到了一个女婴,并拨通了110。
随后,民政局和110的相关人员把孩子送到了市友谊医院重症监护室。孩子仅重1.3公斤,属于超低体重儿,27日晚上到28日18时,孩子呼吸暂停了5次。
10月29日下午,两位老人找到医院,要求领回孩子,她们称是孩子的奶奶和姥姥。由于孩子是民政部门送来的,医院并没有让她们看孩子,而是让她们带有效证件再来认领孩子。
10月30日,孩子出现吮吸反应,病情好转,但至今未脱离危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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